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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法院】遗嘱继承而引发纠纷 退休法官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23-07-03 09:06:22




  “亲情是无价的,在亲情面前多一份感恩,在利益面前多一份理性,不要让物质利益成为一条横亘在亲情间不可逾越的鸿沟……”。近日,海伦法院退休法官工作室特邀调解员冯国春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转继承纠纷案,用法律的温情维护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

  据悉,原告刘某峰是刘某生的亲侄子,多年来,由原告刘某峰赡养照顾生活起居及帮助看病就医,直到2011年10月26日去世。在刘某生生前时,于2010年9月18日立下遗嘱:主要内容为:在其去世后,登记在刘某生名下的海伦市住宅楼房一套归原告刘某峰所有。刘某生去世后,其遗产房屋理应由原告刘某峰按遗嘱继承,但在遗产尚未处理时,刘某生的次子刘某于2017年5月1日因病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有妻子刘某文、女儿刘某淼。目前,刘某生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妻子巩某、长子刘某辉、长女刘某丽,转继承人刘某文和刘某淼。现原告刘某峰要求按被继承人刘某生的遗嘱继承该房屋时,五被告推脱搪塞,几年来,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尽快裁决。

  该案进入海伦法院退休法官工作室后,被分配到调解员冯国春手中,阅卷发现,此纠纷表面上看是因遗产继承引起的,实际上却是由于被继承人去世,致使继承人亲属之间的亲情关系发生了微妙变化而产生的。为避免打官司而导致亲情关系继续恶化,他决定先行调解,他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原被告双方,在充分沟通和释法后,提出调解时间表并确定了调解方案,由于五被告均在外地工作和生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微信平台上进行调解。

调解员冯国春组织双方当事人线上调解

  6月25日,原告与五被告当事人如约来到微信群,在冯国春主持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他本着和睦家庭、彻底化解矛盾的初衷,耐心引导当事人陈述自身实际情况和分歧缘由,悉心向案件双方当事人解释《民法典》中关于转继承的最新规定。通过讲亲情,让其家庭成员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谅解,最终冰释前嫌,化干戈为玉帛。讲法律,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让其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成调解。

  经调解,原本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心平气和的面对面进行沟通,五被告体谅原告的辛苦付出,主动放弃遗产继承权,由原告一人继承被继承人刘某生名下的房屋遗产。最终,在他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继承人刘某生名下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双方当事人在微信上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法院立即出具民事调解书,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这样的调解结果,我们都很满意,感谢老法官!”被告刘某辉说,至此,这起遗嘱转继承纠纷案以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回归以往的和睦而告终。

  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份慰藉,但处置不当也有可能成为亲人间矛盾的导火索。难的不是结案,而是在结案后,亲人之间依然和睦。法院作为护卫亲情关系的重要纽带,更应该注重“情法兼顾”,在依法裁判、释法明理的同时动之以情,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从而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普法小贴士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效力的确定。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可以随时设立、变更、撤销,这就导致不同的遗嘱之间发生矛盾。另外,法律对遗嘱的形式及内容都作了必要的限制,因此这还涉及该遗嘱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无论是遗嘱的内容相互矛盾还是欠缺有效要件,遗嘱人均可进行补正,故遗嘱的效力必须是在遗嘱人死亡时才能最终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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