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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1-08-16 15:05:35


8月3日,庆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采取强制措施执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良好效果。

庆安县新胜乡王某与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经庆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余元。被告不服判决,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以法院判决不合理为由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法院对其采取拘留15日强制措施。依申请人申请,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住宅予以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流拍起拍价接受该房屋抵债。法院通知被执行人张某迁出房屋时,其拒不迁出。法院发出迁出公告后,张某仍无视法律规定,法院决定对其房屋进行强制迁出。在迁出过程中,张某进行阻挠被法院干警强制带离现场。在庆安县公证处人员现场见证下,法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全部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全程录像照相,由搬家公司将被执行人的物品搬出送至其农村的平房,此案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张庆宇    

文章出处:庆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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