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发乡青山村相某盖民房,雇佣温某为其代工,负责管理工人施工,并选任所需相关施工人员,由相某为其每日支付工资800元。2020年10月17日早上5时,因建房缺少力工,温某雇佣了孙某。当天早上6时许,孙某开始施工。9时许,孙某从跳板上不慎摔落,将头部摔伤。伤后,相某立即将孙某送到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4万余元。出院后,孙某要求温某赔偿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用5万元,但温某认为应由房主相某进行赔偿,因此,双方关于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孙某将温某诉至肇东法院五站法庭。
五站法庭庭长张濮原接到诉状后,为及时化解纠纷,立即依法为其进行诉前调解。由于孙某不知温某的真实姓名,也不知身份证号,提供的电话号码无人接听,法庭联系不上温某。张濮原庭长及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当地民警了解情况,民警经过多方查找调查,查明了温某的真实情况和联系方式。张濮原庭长当即将温某约至五站法庭。经详细了解案情后,得知此案相某与温某系委托关系,温某选任孙某为相某建房作为力工施工,是受相某委托办理,孙某是为相某施工,由相某开支。因此,孙某在施工中受伤,应由雇主相某承担赔偿责任。温某在从事委托选任的事项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由此,张濮原庭长向双方说明了权利义务关系,分清了是非责任,并主动联系相某说明情况。经反复沟通调解,最终达成诉前调解协议。由相某赔偿孙某29,000元,此款由相某派家属带到法庭当庭给付了孙某。孙某、相某和温某三方对调解协议都表示十分满意。通过诉前调解,使这起疑难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化难为易,化繁为简,不用交诉讼费,当天申请,当天调解,并且当庭给付,免除了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