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出生的赵某户籍地为绥化市北林区,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1999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0年11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3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赵某于2019年2月刑满释放后,从2019年3月、4月份开始多次实施偷盗电动三轮车的行为,其将电动三轮车的电瓶卸下卖掉,并遗弃电动三轮车。或者直接将电动三轮车的电瓶卸下拉走,将电瓶变卖换取钱款。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赵某共实施盗窃犯罪9起,涉案金额共计19400元。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