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法官,你能不能解除对我的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啊,我现在在外地买不了机票啊!你放心,我马上和申请人联系,交付欠款!”
2018年5月23日,一通急切请求履行债务的电话打进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原来,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区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绥化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王某某欠款213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于是王某某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及时联系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公司电话打不通、早已搬离住址。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公司财产进行调查,但反馈显示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经过合议,决定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身在外地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立即联系申请人并与其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将被执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从失信名单上剔除。2018年5月24日,执行法官收到申请后,对该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法治教育,遂解除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