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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切实推行“阳光执行”

  发布时间:2011-12-19 15:50:27


    望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切实推行“阳光执行”

    

    望奎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不断完善执行案件便民措施,强化执行公开,增加执行透明度,实行“阳光执行”,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在执行案件中的具体实现。

    一、细化执行措施,公开执行。

    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法官联系卡。执行案件立案后,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案件承办法官的姓名、联系电话,以便及时受理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被执行人线索,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建立新的执行机制,对被执行人实行财产报告制度,对那些赖帐不还者实施限制高消费和媒体曝光制度,从而有效地克服了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的困扰。

    二、作好案前评估,风险执行。

    完善书面告知制度。向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须知》和《被执行人须知》,详细、清楚地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所享有的权利,所要承担的义务及可能遇到的风险、责任,从而使当事人正确实施其行为,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时对执行和解、中止等案件当事人请求恢复执行的,强调告知当事人举证不实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恢复执行前进行立案前的听证审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审查后,书面答复当事人是否立案并写明理由,当事人明白了自己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和误解。

    三、自觉接受监督,开门执行。

    执行过程全面公开。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外,全部公开进行,包括执行程序的启动、进展、结果等方面的情况都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完善听证执行程序,在处理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事项前,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到指定地点召开听证会,让双方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并允许当事人查阅、复制执行材料,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对热点案件、疑难案件及一些涉及公益事业的案件,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对执行过程进行报道,公开执行过程;向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卡》。其内容主要是《人民法院干警八不准》和法官惩戒制度中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让当事人对案件的执行进行监督。当事人发现执行工作中有舞弊行为可以及时电话举报,这样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了执行中的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并定期向县委、人大汇报法院执行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责任编辑:张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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