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庆安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庆安县双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贷款时抵押的办公楼、门卫室、车间、厂房、仓库及租赁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现经三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财产并申请变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财产予以变卖,变卖价格为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82.75万元,公告期间为两个月,自公告之日起欲购买上述财产者请与本院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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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