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绥化法院两篇环资典型案例入选黑龙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8-21 17:20:49
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绥化某科技公司诉安徽某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绥化市明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市人民政府、某种猪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成功入选黑龙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绥化某科技公司诉安徽某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绥化某科技公司与安徽某电力公司签订了绥化市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施工合同,并约定施工方安徽某电力公司就相关项目质量负责。2024年1月,某科技公司在巡检中发现案涉光伏项目部分管桩入土深度未达设计标准、存在断桩及管腔进水等问题,直接影响电站使用寿命与发电效率。该公司要求对已施工的一万余根管桩全面排查整改,某电力公司以“问题影响范围有限”为由拒绝排查修复。协商无果后,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并递交三份鉴定申请,要求对工程质量、整改方案及修复造价、发电损失进行评估。
【裁判结果】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光伏项目管桩工程质量问题涉及专业鉴定,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将耗时半年以上并产生数十万元费用,且涉案企业分别位于黑龙江、安徽、四川三地,简单判决不利于企业正常经营和项目后续推进。法院聚焦“以最小成本实现权利救济与项目修复双赢”目标,确立“线上沟通摸底+跨省面谈破局”的调解路径,持续与双方代理律师线上沟通厘清争议焦点,协调某电力公司代理人前往某科技公司成都总部面谈促成互信,引导双方就责任划分、赔偿标准、修复方案等核心问题达成共识。经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电力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整改费用5,490,248.08元,其中1,192,231.73元(含质保金)由某科技公司尚未给付工程款予以抵扣,不再支付;298,016.35元双方已自行协商抵扣完毕,其余整改费用4,000,000元由某电力公司限期一次性给付,某科技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案涉光伏项目已启动管桩修复工程,光伏设备正常运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跨域调解实质化解涉新能源企业合同纠纷、服务保障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光伏发电作为清洁能源的重要组成,对于优化能源结构、减少碳排放具有积极作用。人民法院并未就案办案,而是敏锐识别到传统鉴定程序可能使企业面临高额成本与漫长周期的双重压力,将司法服务主动延伸至企业“家门口”,通过线上沟通与跨省面谈相结合,在短短一个月内促成双方达成600余万元赔偿协议,既为企业节省了高昂的鉴定成本和诉讼时间,又保障了光伏电站的及时修复和正常运营,为清洁能源项目持续发挥生态环境效益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本案的妥善化解,有效避免了因纠纷陷入长期停滞导致新能源项目建设受阻,以高效便捷的司法供给实现了涉企纠纷化解与绿色产业发展双赢。
某市人民政府、某种猪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某市生态环境局经调查发现,某种猪公司在养殖经营期间存在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排放标准、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水污染周边草原水体,以及未规范处置畜禽粪污固体废物,违规临时堆放导致土壤环境受损三项环境违法行为。经鉴定评估,三项违法行为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129.45万元。2025年12月,某市人民政府与某种猪公司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由某种猪公司采用原位修复方式开展治理,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完成全部生态修复并达到技术标准,承担鉴定、评估等全部费用,还约定了阶段性验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绥化市明水县人民法院认为,某市人民政府与某种猪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协议中关于生态修复方案、履行期限、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明确具体,具备可执行性。经公告没有公民、法人或组织提出异议。依法裁定确认该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的典型案例。畜禽养殖污染兼具面广、分散、隐蔽等特点,治理难度大,一旦造成草原水体及土壤损害,恢复周期长、成本高。本案中,行政机关与赔偿义务人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依法对协议内容进行公告,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与参与权,同时围绕损害事实、修复方案、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进行全面审查,确保修复方案切实可行、责任明确具体。人民法院依法对磋商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将行政磋商与司法保障有效衔接,既节省了行政和司法资源,又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修复责任,确保受损草原水体及土壤环境及时得到科学、有效修复,对引导企业自觉承担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同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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