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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案释法 | 法院妇联协同发力 温情调解护“未”成长

发布时间:2026-08-04 15:59:10


       近日,兰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范某某于1997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女王一(化名)现已成年,次女王小(化名)2011年12月出生,系在校未成年人。2025年7月4日,二人经兰西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约定婚生次女王小由母亲范某某独自抚养,抚养费由范某某自行承担。
       离婚之后,范某某长期没有固定工作,收入微薄且极不稳定,既要承担日常生活开支,还要负担女儿就学、衣食住行等各项花销,多重生活压力叠加,经济条件持续恶化,已难以给未成年女儿提供稳定的居住环境、生活照料与优质教育资源,客观上不具备继续独立抚养孩子的现实能力。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变更婚生次女抚养权。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阅卷后认为,本案属于典型家事纠纷,直接开庭裁判容易加剧双方对立情绪,伤害亲情纽带,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为柔性化解矛盾、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法官第一时间对接县妇联,启动法妇协同调解模式,双线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兰西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充分发挥家事沟通、心理疏导优势,单独与被告范某某面对面谈心交流,耐心倾听其失业、收入不足、独自育儿的重重焦虑与现实难处,全程共情安抚负面情绪,细致核查其就业、住房、收支等实际情况。暖心沟通让范某某放下抵触情绪,坦然道出自身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窘迫现状,不再刻意回避问题。
       承办法官围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逐条释明父母法定抚养义务、抚养权变更法定情形、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护等法律要点,客观对比当前双方经济条件、照料时间、居住环境,理性分析维持原有抚养现状对孩子学习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从法理层面讲明变更抚养关系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引导双方跳出情绪对立,站在子女长远成长角度理性思考。
       一边是妇联温情暖心疏导,一边是法院严谨释法明理,原本僵持的原、被告逐步放下怨气,摒弃对抗心态,换位思考、彼此体谅,沟通氛围持续缓和。
调解结果
       经过多轮细致磋商与反复沟通,双方本着尊重现实、关爱孩子、体谅彼此的初衷,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婚生次女王小抚养权变更为由原告王某某直接抚养,孩子全部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同时双方就子女探望时间、探望方式同步作出友好约定,保障母亲正常探视权利,维系亲子情感联结。
法律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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