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资讯 司法公开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案件时空 法治论坛 机构设置 思想作风 党的建设
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绥”案释法 | 合伙经营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积怨

发布时间:2026-07-28 17:13:59


       近日,绥棱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合伙出资欠款纠纷。
案情简介
       陈某某与薛某某系物流项目合作关系,二人共同运营某物流有限公司相关业务。合作期间,陈某某通过配偶账户转账、微信转账及现金交付等多种方式,累计向薛某某出资380000元。后陈某某因家庭变故无法继续参与合作,与薛某某协商退资退款事宜。薛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25年11月向陈某某出具欠条,确认欠款事实。后续陈某某多次催要款项,薛某某均无故推诿拒不还款,陈某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充分考量双方多年合作情谊,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耐心组织双方沟通调解,厘清案件事实、梳理资金往来细节。
       “你们二人原本是合作伙伴,共事许久,没必要因款项纠纷彻底撕破脸。一次性还款压力过大,协商分期兑付,既能缓解你的资金压力,也能保障对方合法权益。”法官对薛某某耐心劝导。薛某某当即表示认可:“我确实欠款未还,并非故意拖欠,只是目前资金周转紧张,愿意分期偿还全部欠款。”法官随即向陈某某释明利弊:“分期还款虽周期较长,但能最大程度保障你的款项落地,还能保全双方情面。”最终陈某某自愿让步,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分期还款。
法律要点
       1.《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2.《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6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