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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调解 | 一堵院墙起纷争 三十年邻里情如何续写?

发布时间:2026-07-17 15:18:54



编者按:
      先行调解是完善多元解纷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绥化法院立足审判主责主业,把先行调解作为优化诉讼服务的重要抓手,统筹多方力量发挥先行调解前端化解优势,为群众搭建起低成本、高效率、优服务的纠纷化解新渠道。
绥化中院特推出“先行调解”专栏,该栏目借助典型调解案例以案释法,普及法律知识、展现调解成效,引导群众理性平和化解矛盾。
      近日,海伦法院东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院墙越界引发的相邻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去年秋收过后,田大妈对自家老旧院墙进行翻新修缮。施工过程中,新建院墙相比老院墙整体偏移,占用了许大爷家宅基地范围。院墙落成后,许大爷发现自家院落空间被挤占,当即找到田大妈理论,可双方各有说辞、互不相让。两家为此争执不休、争吵不断。万般无奈之下,许大爷向法庭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还自己一个公道。
调解过程
      东林人民法庭在接收到起诉状后,坚持“能调尽调、源头化解”的原则,优先启动先行调解程序。法官深知,邻里纠纷看似是几公分院墙的小事,实则是积攒多年的“心头气”,简单判决只会让邻里彻底结怨,唯有查清事实、情理并用,才能真正化解矛盾、拆除心墙。 
      为彻底查清真实地界,杜绝各说各话,法官专程前往村委会档案室,翻查村内留存多年的原始宅基地纸质底册。经过细致比对、逐寸核实坐标基线,精准查实:田大妈新建院墙确实超出原始地界,侵占许大爷宅基地二十余公分,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掌握完整事实依据后,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到庭开展面对面调解。
      调解室内,刚一开始,现场气氛便剑拔弩张、气氛紧绷。许大爷情绪激动,满脸委屈:“我们做了整整三十年邻居!这么多年我从来没跟你计较过啥事儿,都让着你,可你这回翻修院墙,特意往我院子这边挤,这不纯纯欺负人呢吗!”
      田大妈听完当即反驳,语气强硬、不肯退让:“我这修墙全是顺着原先老墙底子弄的,半分地都没多占你家的!是你这人太较真,一点犄角旮旯的地方揪着不撒手,小气巴拉的!”
      双方你一言、我一语,各执己见、互不相让,情绪对立严重,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见二人情绪激动、矛盾尖锐,法官没有急于评判对错,而是轻声安抚:“两位老人先消消气,咱们今天坐在这里,不是为了争输赢、论高低,是为了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三十年邻里情不容易,都先冷静一下。”
      待两人情绪逐渐平复后,法官拿出提前调取、泛黄存档的宅基地原始底册复印件,平铺在桌面上,指着清晰的原始地界标线,耐心说道:“大家看,这是村里存档最原始的确权底册,两家老院墙的原始基准线记录得清清楚楚。我们现场比对过,现在新建的院墙,确实往许大爷家地界偏移了二十多公分,确实存在越界侵占的事实,这是有据可查的。”
      看着白纸黑字、清晰明确的原始档案,田大妈瞬间语塞,不再争辩,默默低下了头,紧绷的态度彻底缓和。
      见状,法官趁热打铁,耐心释法说理:“《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邻里之间,本该互帮互助、互谅互让,不能只考虑自己方便,损害邻居的合法权益。”
      法官继续劝解:“你们两家做了三十年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为了短短二十公分的院墙闹到法院,实在不值当。如果非要走诉讼程序,还需要申请专业测绘鉴定,光鉴定费就比砌墙费用高得多,既花钱、又费力、更耗时间。最重要的是,一场官司打下来,三十年的邻里情分彻底闹僵,以后天天见面,心里始终有疙瘩,得不偿失。”
      一旁的村干部也适时劝说:“你们两家以前关系特别好,平时互相帮忙、互相照应,谁家有事都主动搭把手,这么多年的情分,不能因为一堵墙就彻底断了。”
      沉默片刻后,田大妈主动开口认错:“这事是我不对,前阵子扒拉院墙翻新,没好好瞅以前老地界,确实占着许大爷家地了,是我办差了。这墙我立马拆了,按原先老地界重新垒,拆了重盖所有花销,一分钱不用大爷掏,全算我的!”
      看到田大妈真诚认错、主动退让,许大爷也彻底放下心中芥蒂,大度说道:“咱俩做三十年老邻居了,我也不想揪着这事不放。你就把院墙挪回原先老地界就行,拆墙重新垒的花销,咱俩一家摊一半,邻里之间和和气气的比啥都强。”
调解结果
一桩僵持许久、几度调解未果的邻里地界纠纷,在情理交融的调解中圆满化解,一堵偏移的院墙被修正,横亘在两家之间的“心墙”彻底拆除。
法 律 要 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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