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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调解|设备扰民引三方对立 先行调解化解僵局

发布时间:2026-07-13 10:31:00



编者按:

先行调解是完善多元解纷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绥化法院立足审判主责主业,把先行调解作为优化诉讼服务的重要抓手,统筹多方力量发挥先行调解前端化解优势,为群众搭建起低成本、高效率、优服务的纠纷化解新渠道。

绥化中院特推出“先行调解”专栏,该栏目借助典型调解案例以案释法,普及法律知识、展现调解成效,引导群众理性平和化解矛盾。

近日,安达法院驻综治中心团队成功调解一起排除妨害纠纷。该案因小区公共饮水机排水及噪音问题引发维权争议,经调解团队耐心疏导,矛盾得以成功化解,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基本案情

2024年夏季,某物业公司将小区公共区域对外招租,某食品公司承租后,在业主张某的商服门旁投放公共饮水机设备,对外提供自助饮水服务。2024年冬季,因饮水机下水管道排水问题,导致张某商服下水管线冻结,引发污水倒灌,张某商服受到严重影响。经食品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核查,确认系饮水机排水原因导致,主动承担全部维修费用450元。2025年冬季,相同位置下水管线再次发生冻结,食品公司否认设备排水与管线冻结存在关联,拒绝承担维修费用。无奈,张某只能花费430元自行聘请人员维修管线、清理污水。张某认为,某物业公司招租的饮水机存在严重噪声污染,且因排水问题给相邻的业主张某多次造成财产损害,要求物业公司及食品公司立即排除妨害,拆除张某商服门旁的公共饮水机并赔偿管道冻结维修费用430元。

调解过程

法院接收起诉材料后研判认为,该案若进入审理程序,极有可能需要对管线冻结原因、设备噪音影响以及张某损失情况开展调查取证与鉴定工作,不仅增加当事人维权成本,还有可能加剧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对立关系,引发次生纠纷。为高效解决纠纷,工作人员分别致电三方当事人征求调解意见,张某当即表态:“只要能把饮水机挪走、把维修费给我补上,我愿意坐下来谈。”物业公司与食品公司代理人起初心存抵触,经工作人员讲明先行调解不收取诉讼费、流程简便省时的优势后,三方均同意交由法院驻综治中心团队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调解初期,三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分歧较大。原告张某主张设备年年造成管线冻结、污水倒灌,且长期存在噪音扰民问题,自身合法权益持续受损,要求物业公司和食品公司拆除设备并全额赔付维修费。物业公司负责人连忙摆手辩解:“饮水机是食品公司的,投放、运营、维护都是他们负责,我们物业只是把公共区域出租给他们。现在饮水机出问题,跟我们物业有什么关系?”食品公司负责人也立刻反驳:“我们的饮水机不光是投放在你们小区这一个地方,很多小区都有我们的机器,这么长时间了都没有任何问题,而且今年管道冻了之后我们上门看过,那个管道本身就老化严重,跟我们机器排水没有任何关系。机器投放在小区公共区域,方便其他业主取水,不可能你说拆就拆。”

三方你来我往互不相让,调解一度陷入僵局,针对这一紧张局面,调解团队分别对三方当事人进行情绪安抚与思想疏导,先稳情绪、再解心结。面对张某,调解员耐心倾听其两年来反复维修、屋内污水横流的糟心事,共情劝导:“我特别理解你的难处,但如果非要开庭打官司,可能还得花钱找机构做鉴定,耗时少则一两个月,多则大半年,这笔鉴定费、诉讼费也是额外开销。咱们今天好好商量一个三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早点解决饮水机的隐患才是实在事儿。”一番贴心劝解,张某紧绷的情绪慢慢平复下来。

调解员开导物业公司:“小区公共区域是全体业主共用的地方,你们物业负责管理招租,引进设备不能只图收益,不顾周边商户的正常生活。当初选点位时没考虑排水和噪音隐患,接连两年给张某造成损失,作为管理方不能一推了之。业主长期有怨气,后续小区其他管理工作也难开展,多换位思考,主动担起监管责任才能化解矛盾。”物业负责人听后面露愧色:“我们当初确实考虑不周,只想着给小区配套便民设施,没预判到其他的隐患。”

面对食品公司,调解员说道:“咱们开门做生意,最看重口碑信誉,去年你们已经确认是饮水机排水冻坏管线,主动赔了维修费,说明心里清楚设备存在问题。机器常年紧贴商户门店摆放,持续产生噪音,排水防冻措施又不到位,长久僵持下去损失只会更大,容易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不良影响。”食品公司代表沉默许久,表示愿意重新考量调解方案。

待三方情绪逐步平复后,承办法官结合案情精准释法明理,清晰划分权责边界:经营性设施的投放、运行,不得妨害他人合法权益,因设备排水、运行噪音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生活经营妨害的,设备运营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作为公共区域管理者,未尽到合理监管、风险防控义务,应当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向二被告阐明,若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企业及物业有可能承担败诉风险,既影响企业信誉,也增加司法负面记录,得不偿失。

经过多轮反复沟通,各方当事人彻底放下对立情绪,自愿摒弃争议,协商化解纠纷,最终敲定一致调解方案。

调解结果

经调解,三方当事人本着公平公正、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食品公司、某物业公司当场赔付张某管线维修费用215元,并于三个月内将案涉公共饮水机拆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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