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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调解 | 法情联动定分止争 秉和解怨修复睦邻

发布时间:2026-07-06 09:12:37


编者按:
       先行调解是完善多元解纷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绥化法院立足审判主责主业,把先行调解作为优化诉讼服务的重要抓手,统筹多方力量发挥先行调解前端化解优势,为群众搭建起低成本、高效率、优服务的纠纷化解新渠道。
       绥化中院特推出“先行调解”专栏,该栏目借助典型调解案例以案释法,普及法律知识、展现调解成效,引导群众理性平和化解矛盾。
       近日,明水法院联动基层调解组织,圆满化解邻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系上下楼邻居。王某装修擅自改动地热管线,施工不规范造成管线渗漏,致使楼下李某家墙面、吊顶受潮受损,无法正常居住。李某多次找王某协商维修、赔偿事宜,王某一直拖延推诿,双方矛盾持续激化。李某诉至明水法院,双方争议集中两点:一是王某是否需为漏水损失担责,二是房屋该如何维修。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收到起诉材料后,并未直接排期开庭。在日常司法实践中,相邻纠纷若直接进入庭审程序,不仅审理周期长、司法鉴定费用高,更易造成“案结事未了”的局面。一纸判决虽能厘清法律对错,却难以修复邻里之间的情感裂痕,极易导致双方多年邻里情谊彻底破裂、矛盾积怨长存。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柔性修复邻里关系,承办法官决定优先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在逐一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并取得同意后,法院联合社区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初期,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对立情绪激烈,直接面对面沟通极易再次发生争执、激化矛盾。为平稳疏导双方情绪、高效化解纠纷,调解团队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将双方当事人分流至不同调解室,逐一开展谈心劝导、分步化解症结。
       社区调解员立足乡土乡情、邻里人情与生活常理,开展接地气、有温度的情理疏导。面对李某,调解员耐心倾听其心中委屈与诉求,充分理解其房屋受损、问题久拖不决的气愤与无奈,温和劝导道:“大家都是多年街坊邻居,你心里的憋屈我们都能理解。但一味置气、僵持对立,根本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拖延处置进度,让房屋受损情况持续加重。尽早把房屋修缮到位、拿到合理赔偿,恢复安稳正常的生活,才是当下最要紧的事。”面对王某,调解员情理并举直述利害:“自家装修改动地热,是你的个人权利,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施工漏水渗漏至楼下,造成邻居房屋受损、居住受影响,就不再是私事,而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小事久拖不决,只会让损失持续扩大,原本简单的邻里琐事,最终演变成司法诉讼,得不偿失。邻里相处贵在互相体谅,你不妨换位思考,若是自家房屋因邻居施工受损、长期无人处理,想必你也难以接受。”一番通俗易懂、贴合民生情理的耐心疏导,有效化解了双方的抵触心理,激烈的对立情绪逐步平复,为后续依法调解奠定了良好基础。
       与此同时,承办法官聚焦案件争议焦点,精准开展释法明理、厘清权责边界。法官对王某释明:“邻里之间依法负有合理使用不动产、不得侵害相邻合法权益的义务。你擅自改动地热管线、施工操作不规范,是造成楼下房屋渗漏受损的直接原因,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法官细致剖析诉讼利弊,耐心告知其诉讼风险,案件一旦进入庭审鉴定程序,除了要全额承担房屋维修、财产损失赔偿费用外,还需承担高额的司法鉴定费、案件受理费,不仅经济成本更高,邻里矛盾也会彻底激化。听完法官的专业释法,王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问题,态度明显松动,认可了自身存在的过错。
       随后,法官劝解李某:“你的维权诉求合法合理,法律会充分保障你的正当权益。但诉讼流程耗时耗力、牵扯精力,通过先行调解快速敲定修复、赔偿方案,高效解决问题,是更为务实省心的选择。”李某当即表示,自己从不愿与邻里对簿公堂,起诉实属无奈之举,只求问题能够彻底妥善解决。
       经过多轮调解,双方彻底放下赌气心态,理性认清自身权责,充分理解对方处境,对立矛盾大幅缓和。在双方具备协商基础后,承办法官与社区调解员组织双方开展“面对面”集中协商。此次沟通氛围平和理性,无争执、无对峙。王某主动诚恳认错:“这次漏水纠纷确实是我的责任,之前处置拖沓、没有及时解决问题,给你的生活造成了困扰和损失,我全部认可,愿意全权负责维修赔偿。”李某也释然表示,多年邻里情谊来之不易,不愿因此事结怨,只要问题彻底整改到位、损失得到弥补即可。双方放下对立,进入实质性协商。
调解结果
       在调解团队主持下,双方就维修方案及赔偿金额逐项协商,最终达成一致:王某一次性赔偿李某4000元。王某现场通过手机完成了4000元赔偿款的转账支付,在厘清财产损失争议的同时修复邻里情谊,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 律 要 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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