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案释法 | 单方解聘引争议 法庭调解化分歧 发布时间:2026-06-26 08:55:40

近日,绥化市某医院与职工孙某、盖某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北林法院宝山法庭画上了圆满句号。
仲裁未果诉至公堂
此前,医院以二人“严重不服从日常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作出解聘决定,双方对处置结果各执一词。经劳动仲裁部分支持职工诉求后,医院不服裁决,诉至北林法院宝山法庭,主张其依法享有用工管理权限。
精准把脉查症结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并未急于判决,而是结合案情第一时间启动调解程序。调解初期,双方对立情绪尖锐,争议焦点集中:院方认为职工在科室紧急任务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配,影响工作秩序;职工则反驳称认定依据不足,且解聘流程存在多处程序违法。
面对僵局,法官精准施策,在单独约谈医院负责人时,法官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配套司法解释,直指医院在规章制度公示、工会告知等环节存在的程序瑕疵,并客观释明:若径行判决,医院不仅面临败诉风险,还可能引发负面舆论,损害公立医院公共形象。专业的法律释明让医院负责人态度明显缓和,主动反思:“法官,您说得对。我们此前片面强调管理效率,忽略了流程合规,也未能充分考量一线医护人员的工作负荷,愿意正视短板,协商解决。”
随后,法官趁热打铁,分别疏导两名职工。针对二人初始的不满情绪及高额赔偿诉求,法官耐心倾听,客观分析诉讼周期、举证压力及执行风险,同时引导其理性反思沟通中的不当之处。经过细致疏导,职工逐步放下对立心态,不再纠结于情绪争执,而是理性调整诉求,希望尽快了结纠纷、回归正常生活。
案结事了解心结
经法官多轮释法明理、反复平衡双方利益,分歧逐步缩小。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支付职工相应经济赔偿金,职工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次劳动争议再无其他纠葛。
随着调解协议签署完成,这起历时数月的劳动争议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不仅兑现了经济补偿,更修复了社会关系。
法律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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