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法“枫”景线 | “我退一步” 换 “你躲一步”:善意与推诿的较量,法官如何破局? 发布时间:2026-06-05 17:02:58
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成功高效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两车相撞酿纠纷,责任认定明权责
2025年11月,刘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国某驾驶的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驾乘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国某负次要责任。经核算,刘某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车辆维修费、救援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30000元。
协商无望起争端,诉至法庭求解决
事故发生后,国某秉持善意多次主动与刘某协商赔偿事宜。体谅到刘某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国某主动大度放弃自身医疗费赔偿诉求,仅主张由刘某按责任比例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合计赔偿款92000元。然而,刘某以自身车辆受损、赔付金额尚未确定为由一再推脱,拒不配合履行赔偿义务。双方私下协商陷入僵局,矛盾不断升级激化,无奈之下,国某向安达法院任民法庭提起诉讼。
法理释明破症结,情理兼顾化矛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梳理案情、核查证据、厘清事实脉络。随后分别约谈双方当事人,开展一对一法理释明与情绪疏导。法官明确告知,依据法律规定及交警事故责任划分,本案事实清楚、责任界定明晰,双方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互相承担对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结合事故现场照片、车辆定损维修凭证等材料,向国某细致解读车辆维修费的合理核算标准与范围,明确其按责任比例折算后的车辆损失,不足以抵扣刘某在事故中的各项损失。
握手言和促和解,案结事了显温情
在法官情理兼顾的耐心调解下,国某充分理解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情况,自愿同意向刘某赔付部分款项,并向法院申请酌情减免相关赔付金额。为从根源上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再次耐心做通刘某思想工作,在合法合理框架内协调调整赔付金额、确定明确履行时限,精准平衡双方合法权益。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民法典》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结合事故全程事实、当事人过错程度及事故成因作用作出的专业终局认定,对事故全部损失及赔偿事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无双方书面特殊约定,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责任划分比例,对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维修费、救援费等全部损失,依法履行赔偿义务,自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遇事应理性协商,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刻意推诿扯皮,不仅无法规避责任,还会加剧矛盾、耗费时间精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