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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调解 | 大火无情人有情!一场火灾后的“降温”调解

发布时间:2026-06-04 17:09:32




编者按

先行调解是完善多元解纷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绥化法院立足审判主责主业,把先行调解作为优化诉讼服务的重要抓手,统筹多方力量发挥先行调解前端化解优势,为群众搭建起低成本、高效率、优服务的纠纷化解新渠道。

绥化中院特推出“先行调解”专栏,该栏目借助典型调解案例以案释法,普及法律知识、展现调解成效,引导群众理性平和化解矛盾。

敬请关注

近日,一起因用火不当引发火灾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绥棱法院与综治中心的联动调解下圆满化解,不仅高效维护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让陷入困境的承租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与善意。

受理分流

火灾致损起纷争,多元化解定方向

原告徐某将其名下住宅出租给被告耿某居住使用。租赁期间,耿某的父亲(患有精神疾病)在独自居住时因用火不当引发火灾,造成徐某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经消防救援大队现场勘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责任人为耿某父亲,并核定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4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耿某父亲因受惊吓入院治疗,消耗了家中本就薄弱的积蓄。徐某多次与耿某就房屋损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耿某赔偿房屋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审查卷宗材料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全面了解案情。经梳理,法官发现本案事实清楚但履行困难:火灾原因及责任主体已有《火灾事故认定书》予以明确,被告耿某对基本事实亦无异议,但其表示经济困难,无力全额赔偿。考虑到若简单判决,不仅难以实现案结事了,反而可能因执行困难引发新的矛盾,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启动先行调解程序,将案件委托至综治中心,组建“法官+调解员”联合调解团队,力求在先行调解中将纠纷妥善解决。

开展调解

分流联动聚合力,倾心调解促和谐

调解开展初期,被告耿某对赔偿事宜表现出较强的抵触情绪,表示父亲入院后又花了不少积蓄,导致现在无法承担4万多元的损失赔偿,耿某提出希望将剩余半年租赁期限的租金抵扣部分赔偿款,并表示最多只能拿出2万元。原告徐某则认为4万元是消防部门核定的直接经济损失,实际修复成本可能更高,不认可耿某的方案,案件进入僵局。

面对僵局,调解团队采取“背靠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方式展开工作。释法明理,明确责任:调解员向耿某详细释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监护人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耿某父亲患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因用火不当引发火灾,造成徐某房屋受损,耿某作为其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法官向耿某释明,若坚持推诿责任导致调解失败进入判决程序,不仅赔偿金额可能更高,还将承担诉讼费用,对其个人信用和今后生活造成不利影响。调解员从情理角度出发,安抚双方情绪,劝导耿某换位思考、体谅徐某房屋受损后的焦灼处境,同时向徐某如实讲明耿某家境拮据,如若执意主张全额赔偿,被告缺乏偿付能力,即便案件胜诉,后续款项执行亦存在现实阻碍。调解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您想想,如果您的房子被烧了,心里肯定也不好受。但对方确实困难,父亲患病住院,工资也就够维持生活。”

圆满化解

及时化解促和谐,大火无情人有情

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沟通,双方的分歧逐渐缩小。调解员协助双方对消防部门核定的损失金额、房屋修复所需费用进行了细致核对,消除了双方对赔偿金额的疑虑。耿某首先表达歉意:“我知道2万元跟你家的损失相差很大,请给我几天时间我再凑凑,我至少凑到3万元。”徐某态度经多轮调解后也明显软化,对耿某生活困难处表示理解,同意将赔偿金额降至3万元。”

一周内,耿某如约筹集到3万元赔偿款。在法官和调解员的见证下,耿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3万元全额支付给徐某。转账完成后,双方握手言和,相互表达了理解与感激之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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