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案释法 | 拒不还债想“隐身”?跨域联动,直接扣车! 发布时间:2026-06-02 16:55:26
为切实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兰西法院执行局组建专项执行小队,奔赴哈尔滨市道外区,在当地法院以及辖区派出所的协同配合下,顺利完成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涉案车辆异地强制扣押工作。
被执行人拒不履约,涉案车辆成为关键执行财产
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兰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线下实地摸排核查等多渠道深挖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一台汕德卡牌牵引货车。经持续轨迹追踪核实,该车辆长期停放于哈尔滨市道外区辖区内,不在兰西法院管辖范围内,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涉案车辆成为本案兑现胜诉权益的核心财产。
此前兰西法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执行手续,依法对涉案车辆办理查封登记,限制车辆设定过户、抵押等权利负担,但被执行人始终消极抗拒执行。受地域管辖限制,异地车辆无法就地完成实物扣押、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案件一度陷入处置停滞状态。为防止车辆被私自转移、隐匿变卖、恶意损毁规避执行,切实守护申请执行人债权,兰西法院经周密研判、制定专项执行预案,正式启动跨区域协同强制执行工作。
跨域协作搭桥梁,周密部署筑牢执行根基
为保障本次异地执行稳妥、规范、高效开展,兰西法院执行局提前谋划、精细筹备:一是完善预案报备。编制详尽异地扣押执行工作方案,明确执行人员分工、行动时间、现场流程、风险处置、后勤保障等全链条内容,提前向绥化中院执行局报备行动计划;二是对接异地协同。正式向道外法院执行局送达协助执行函,敲定协同执行事项,提前沟通属地公安联动力量,筑牢现场执行保障防线;三是复盘线索预判风险。反复复核车辆停放点位、权属状态,全面预判现场阻挠、人身冲突、舆情维稳、财产损毁四类风险,配套完善应急处置举措;四是备齐执法文书装备。整理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清单、执法证件、案件卷宗全套资料,配齐执法记录仪、摄像取证设备,确保执法全程有据可依、全程留痕。
本次行动由兰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带队,领导统筹全局,安排专人负责现场执法、文书送达、笔录制作、全程录像、后勤保障、信息报送等工作,全员熟知跨域执行流程与应急处置规范,具备成熟实战执行经验。
规范执法亮利剑,全程留痕顺利完成扣押
行动当日,执行小队准时抵达哈尔滨市道外区执行现场,第一时间与道外法院执行干警以及道外分局东风派出所民警会合对接,再次核对案件、车辆全部信息,明晰协同职责。
联合执行人员抵达车辆停放场地后,当场核验车牌、车架号、车辆外观,固定车辆原始状态取证。执法干警现场亮明身份、出示法律文书,向车辆实际控制人释明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拒不配合执行的法律后果。
整个扣押过程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同步制作执行笔录、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在场人员逐一签字确认,完整留存执法全过程证据。扣押手续办结后,执行团队安排专业拖车将涉案车辆安全转运至指定场地封存看管,全程闭环押运,严防车辆损毁、遗失风险。
扣押工作结束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与道外法院完成协助执行材料交接归档,整理全部影像、笔录、卷宗资料入卷存档。
法律要点《民事诉讼法》第235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56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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