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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 | 调解“破冰”,莫让借条凉了朋友的心!

发布时间:2026-05-08 17:05:28



       朋友间基于信任伸出援手,本是暖心之举,可一旦借款逾期未还,昔日情谊便可能蒙上阴影。近日,安达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案情回顾:朋友借款认账不还,无奈诉至法院

       2025年5月至2026年1月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陷入困境,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念及多年朋友情谊,原告慷慨相助,先后多次向被告出借资金,累计金额达20万元。2026年2月6日,为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对上述全部借款金额予以书面确认,双方就借款事实达成一致。

       然而,借据出具后,被告却始终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念及旧情,多次耐心协商,可被告始终以“手头紧张”“暂无还款能力”为由拖延,迟迟未能偿还借款。一次次的拖延让原告的信任逐渐消磨,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将被告诉至安达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

       温情调解:法理情理兼顾,打破僵局解心结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敏锐地察觉到,这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直接判决并不难。但一判了之,不仅可能激化双方矛盾,原告能否顺利拿到钱也是未知数,无法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为真正解开双方“心结”,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决定将调解工作做深做实,力争实现“双赢”。庭审当天,被告虽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却在谈及还款事宜时面露难色,反复诉说自身经济困难,恳求原告再宽限些时日,双方沟通陷入僵局。

       面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没有急于推进审理程序,而是灵活调整调解策略,将“背对背”疏导与“面对面”协商相结合,逐步打破僵局、化解心结。法官先将被告单独请到一旁,从法理与情理两个维度耐心劝导:“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该案中,20万元借款有现金交付、有银行转账,证据确凿充分,若法院依法判决,你不仅要足额偿还借款本金,若双方有利息约定或因逾期产生损失,你还需承担相应利息及执行风险,对你的信用也会造成不良影响。”看到被告态度逐渐松动,法官又顺势引导:“原告当初愿意借钱给你,是出于对你的信任,这份朋友情谊远比一时的金钱困难更珍贵,别因为一时的窘迫,寒了朋友的心,也毁了多年的情谊。”在安抚好被告情绪、使其认识到自身义务后,法官随即组织双方面对面坐下来协商,结合案件实际,帮双方细细算好“三笔账”——法律账、经济账、友情账,向双方阐明:“判决固然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但流程相对繁琐、周期较长,后续还可能面临执行难题;而调解结案,既能给被告留出合理的筹款时间,减轻其还款压力,也能让你们之间的情分得以保留,避免反目成仇。”

       经过承办法官近一个小时的耐心劝导、真诚沟通,双方的态度逐渐软化,从最初的“强硬对立”慢慢转变为“互相体谅”。原告表示理解被告的经济困境,愿意给予一定的还款宽限期;被告也深受触动,承诺会尽力筹措资金,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明确的调解协议,被告承诺于5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20万元。

       《民法典》解读:明确借贷义务,守护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纠纷频发,多与借贷行为不规范有关,以下几点需重点关注,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1.借据是重要债权凭证: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务必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据,明确记载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约定、还款方式等核心要素,签字确认后妥善保管,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权,避免“口说无凭”。

       2.注意保存交付凭证:大额借款建议优先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可追溯的方式交付,并妥善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凭证;若确需以现金方式交付,应保留取款凭证、证人证言、收条等辅助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佐证借款事实。

       3.调解是高效解纷途径:相比判决,调解具有程序灵活、审理周期短、维权成本低、执行效率高的优势。当事人双方发生借贷纠纷后,应保持理性沟通,坦诚协商、互谅互让,积极配合法院调解,既能快速化解矛盾,也能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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