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市法院调解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现将《全市法院调解指引》的通知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践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院立案庭。
联系人:王鹤 联系电话:0455-8316942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26日
(此件严禁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等传播使用和对外发布)
全市法院调解指引
一、发生民商事纠纷应该怎么办
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难以自行化解的民商事矛盾纠纷,群众往往不知道怎么办,打官司耗费的时间长、诉讼成本高,最主要还会投入较多的精力。
下面为大家推荐一种费用低、效率高、效果好的矛盾纠纷处理方法——调解。
二、调解是什么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促进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调解具有高效便捷、节省费用、修复关系、效力保障的优势。按照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类型。
三、哪些案件不能申请调解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二)确认身份关系、确认收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及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
(三)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须公告送达或者原、被告被采取强制措施、被监禁的案件;
(四)其他案情复杂,确实不适宜先行调解的案件。
四、申请调解的途径
(一)人民调解
当事人可带相关材料于工作时间到就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行业调解
当事人可带相关材料于工作时间到对应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司法调解
当事人到辖区法院立案后,如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依法进行先行调解。
五、申请司法调解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民事起诉状及调解申请书;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证据材料。
六、司法确认相关事宜
经调解达成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案件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一)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司法确认申请书;
2.当事人确认的调解笔录以及盖有调解组织印章或者有调解员签字的调解协议;
3.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4.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据材料;
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不适用于司法确认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以下情形的司法确认不予受理: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2.确认身份关系的;
3.确认收养关系的;
4.确认婚姻关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3.违背公序良俗的;
4.违反自愿原则的;
5.内容不明确的;
6.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七、责任追究
如当事人有串通行为虚假调解和虚假诉讼的,将移送相关单位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市法院调解指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