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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民商事案件“保立审执”一体化协同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8 15:43:04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民商事案件“保立审执”一体化协同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现将《民商事案件“保立审执”一体化协同机制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践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院立案庭。

     联系人:王鹤            联系电话:0455-8316942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8日

(此件严禁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等传播使用和对外发布)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商事案件“保立审执”一体化协同机制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涉营商环境审判执行工作机制建设,促进执源治理,提升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和《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建立“保立审执”一体化协同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立案程序

1.加强地址确认。立案部门应向诉讼案件原告及到庭被告送达《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要求其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作为审判、执行文书的送达地址。律师等诉讼代理人代理的案件,不得拒绝向法院提供当事人的真实住址和联系方式。

2.确认收款账户。立案部门应向原告方送达《收款账户确认书》(附件1),要求原告方填写户名为其本人(单位)的真实有效的账户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以便被告自动履行。

3.有效运用财产保全手段。当事人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的,立案部门应向其送达《财产保全告知书》(附件2),同时释明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及风险情况,告知、引导债权人积极查找债务人财产线索。财产保全申请人应于起诉时一并提交齐全的财产保全的材料。案件正式立案前的财产保全工作由立案部门负责。正式立案前已采取保全措施的诉前调解案件,调解不成的,立案部门应于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进行正式立案,并将案卷移送审判部门。

二、审判程序

4.送达地址再确认。审判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查明当事人真实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并显著注明系确认地址。

5.树立调执一体化理念。摒弃“各管一段”、“结案了事”等观念。调解人员应加强自动履行义务告知,在调解过程中应审查当事人履约能力和真实履约意愿,合理确定履行期限和金额,提高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的可能性,减少恶意调解,减少调成案件再进入执行程序。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应当力促债务人当庭履行、即时履行。

6.刚柔并济、多措并举提高调解书自动履行率。调解时,对达成调解协议而不能当庭履行、即时履行的,应当引导当事人设立违约限制条款,督促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分期履行的调解案件,引导当事人约定加速履行条款,债务人未依约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债权人可对全部债务一并申请执行,防止衍生为多个执行案件。

2)恢复原来诉讼请求数额。将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作为债权人实体让步的条件,债务人未依约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债权人可按未放弃前债权的全额申请执行。

3)请求支付违约金。债务人未依约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债务人除履行债务外,还应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

7.注重调解担保条款运用。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增加担保条款,约定由债务人或当事人提供物保、案外人为履行调解协议提供担保。

8.建立判后督促履行机制。审判过程中,应向当事人当面释明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发放《自动履行告知书》(附件3)。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应责令承担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签署《自动履行承诺书》(附件4)并附卷。对于审判阶段和判后执前阶段自动履行完毕的债务人给予正向激励“红利”,开具《自动履行证明书》(附件5)。承办法官督促履行到位的,合理计算其工作绩效。判后督促履行产生的案件材料归入审判卷宗。

三、保全程序

9.理顺保全职责。案件正式立案前的财产保全、仲裁保全相关事项由立案部门负责审查、出具文书;正式立案后的诉讼保全申请、变更保全申请、续保、解除保全、保全裁定的复议、保全异议由审判部门负责审查、出具文书;执前保全和执行阶段保全相关事宜由执行人员负责审查、出具文书。所有保全措施由执行人员负责实施。

10.执行网络查控的运用。财产保全申请人有提供财产信息、财产线索的义务。案件正式立案前财产保全案件利害关系人应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除此之外,当事人书面申请利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申请书参见附件6),一般应予准许。

11.坚持善意保全原则。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应当坚持善意保全原则和比例原则,审慎、灵活采取强制措施。确属必要,需要对被保全人的企业基本账户、机器设备、生产要素等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最大限度降低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生活的影响。

12.试行案件进入执行前保全措施伴随实施模式。对执行立案前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除了审判阶段出现撤诉、调解且已履行完毕等实质化解纠纷情形或者出现在保全案件审限内未下判、法律文书未生效等应当报结情形以外,保全案件暂缓报结。期间,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依法依规可以对被保全人的财产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查封、冻结甚至扣划。审判组织和执行人员应实时将审理情况、保全情况进行同步。

13.规范保全程序。依法保全,预防诉权滥用,防止申请人利用保全手段侵害被保全人利益。完善保全送达和权利告知机制,保障保全案件当事人的异议、复议及异议之诉权利。

四、执行程序

14. 加强执行立案核查和风险告知。执行案件正式立案前,立案人员应发放《执行风险提示书》(附件7),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以及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不能等风险。立案人员初核发现属于系列案件、关联案件的,应移送执行人员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执行、是否合并执行;立案人员初核发现被执行人企业法人已有多个执行案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移送执行人员审查决定是否启动移送破产审查。

15.试行基于保全的执前督促工作。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时,立案人员初核发现案件已采取保全措施且保全案件未结案的,应移送执行人员,通过保全案件进行执前财产调查;如案件未采取保全措施的,执行人员可以运用判后执前保全措施对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人进行财产调查,开展执前督促工作。经执前督促,促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一般不再立执行案件。执前督促过程中产生的案件材料作为保全案件材料入卷。经执前督促工作未能实质化解纠纷或者胜诉当事人执意要求执行立案的,一般应尽快立案并移送执行人员采取执行措施。

16.注重实质执行和正向激励。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及时保障胜诉主体实现合法权益。突出执行化解纠纷终局性作用,防止“程序空转”,减少执行衍生案件。充分应用信用红白黑名单制度,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案件,可以依申请给予依法依规减交、免交申请执行费等正向激励。

17.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比例原则,避免过度执行、僵硬执行、机械执行。依法灵活采取查封措施,有效释放被查封财产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但坚决防止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者无原则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18.规范终本案件恢复审查。执行终本案件是否恢复执行由执行办案人员审查,经审查符合恢复条件的移交立案。

19.惩戒滥用执行异议妨害执行行为。执行过程中提起执行异议的当事人,执行人员应依法向其送达《执行异议风险告知书》(附件8),告知其滥用执行异议权利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签字确认。对经查实存在滥用执行异议权妨害执行的,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适时发布打击滥用执行行为异议典型案例,遏制执行行为异议案件的增长势头。

20.加强执裁衔接和口径统一。执行人员收到符合要求的执行异议材料后,对于明显不合理的异议诉求应主动析法明理,以案说法。必要时执行人员应发函(附件9)商请执行异议审查部门提前介入审查,执行异议审查部门不得以案件未经有效送达、未经立案等理由拒绝提前介入。执行异议审查人员提前介入审查后,对于行为异议、标的异议等典型异议案件,应主动甄别异议人是否属于恶意规避、拖延执行;对于追加非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等非典型异议案件,应配合执行人员做相应的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直接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或申请企业法人债务人破产。

21.加大执行转破产工作力度。执行人员负责执行转破产工作。对于符合执转破条件的,应启动执转破程序,以发挥破产程序在清理“僵尸”企业、批量化解执行案件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延伸协调与监督落实

22.定期召开立、审、执协调会。常态化开展立审执裁定期例会,召开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针对立审执裁互通、判项调解内容可执行性、总结类案示范判例、共同惩戒恶意逃废债行为等方面进行研讨、协调。

23.强化自动履行考核。审判管理部门及时完善审判质效评价办法,将生效裁判申请执行率纳入评价范围,促进提升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进一步完善法官审判业绩考评细则,将法官办理案件的自动履行情况及其他参与执行案件源头治理的相关工作纳入业绩考评范围,对立案、财产保全、审理环节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的案件参照执行完毕案件合理折算办案工作量。审判部门作出的调解和裁判内容的可执行性以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即时履行的比例,可作为考核审判部门以及审判法官案件质效和工作业绩的重要参考因素。

24.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由一体化协同机制向分管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的院领导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附件:1.收款账户确认书

      2.诉讼保全告知书

      3.自动履行告知书

      4.自动履行承诺书

      5.自动履行证明书

      6.财产保全网络执行查控申请书

      7.执行风险提示书

      8.执行异议风险告知书

      9.商请函














附件 1


收款账户确认书

     

 

原告(利害关系人/申请人)

   

     

 

     

   

开户行(具体开户网点全称)

  

收款人联系电话

 

备注

 


    本人(单位)确认上述银行账户为本案指定的案款收款账户,人民法院将款项汇入上述银行账户即视为本人(单位)收到相应的案款。如账户信息发生变动(挂失、停用等),本人(单位)将及时向案件承办人员申请更正。本人(单位)自愿承担错误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不利法律后果。


                    收款人(签名或盖章)

        

附件2

当事人财产保全告知书

原告(申请人):

您在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债务人有可能转移、藏匿财产,可能导致您胜诉却不能实现胜诉权利。为保证判决顺利执行,避免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现告知您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同时向您释明申请诉讼保全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风险,请您酌定处理: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该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数额应与保全的财产数额相等;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否提供担保及担保金额,按照法院根据案情作出的决定执行。同时按照一定比例缴交申请费。如不按照要求提供担保并缴交申请费,按照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二、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保全财产的准确信息及估价依据,不得明显超标的申请保全。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保全财产信息的,可以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中,书面申请法院运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车辆、房屋等财产信息后进行保全。

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过期不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四、法院根据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冻结、查封或者扣押等强制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将自动解除。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在上述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否则,因超期导致强制措施自动解除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五、申请人提出续行保全申请,应当采取书面方式,该案件在一审诉讼期间(二审法院受理前),申请向一审法院提出;案件在二审诉讼期间,一般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一审法院实施,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可向一审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六、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的材料:1.财产保全申请书;2.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3.证明基础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4.拟保全财产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5.拟保全财产的大致价值及相关证明材料;6.保全担保的相关材料。财产保全申请人应于案件(含财保案件)立案时提交上述材料,立案部门正式立案前将审查财产保全材料是否齐全,审查通过后将在法定时限内采取保全措施。

七、若申请诉讼保全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八、法律法规对于诉讼保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是否申请财产保全:申请(  不申请(  

                   

当事人签名:


                                    

附件3(适用于裁判案件)

自动履行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履行即违法!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后果:

1.被采用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

2.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银行、证券、组织人事、自然资源、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限制购买车辆等措施。

3.被限制高消费和有关消费。执行法院将依照《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4(适用于调解案件) 


自动履行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郑重承诺:原告**与被告**一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对于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制作(XXXX)XXXX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本人/本单位郑重承诺将按约履行该调解协议。如若违反承诺,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承诺人:             

     






附件5

自动履行证明书


( )黑     民初  号


             与        (案由)一案,本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黑XX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原告确认,被告已于 年 月 日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院印)






附件6(适用于保全案件)

 

财产保全网络执行查控申请书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一案,因申请人所掌握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有限,仅能提供部分可供保全财产的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现申请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控制被保全人的具体财产。

特此申请,请予支持。




                             申请人:

                                         





附件7

执行风险提示书

为了确保执行工作的公开公正,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执行风险告知如下:

一、不主动提供财产线索的风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已经掌握的被执行人的现状、财产状况,并在执行过程中配合了解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履行债务能力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协助法院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共同推动债务实现。

如人民法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被执行财产不能变现的风险

1.生活必需品。被执行人及其扶养、抚养、赡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有请求保留必要生活费、生活必需品的权利。

2.轮候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被其他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在先查封、扣押、冻结的,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为轮候查封措施,不具有优先处置财产的权利,但本案执行财产为抵押物的除外。

3.财产经拍卖流拍。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或担保物,经两轮拍卖一轮变卖可能流拍。

三、多个债权人参与被执行财产分配的风险

如被执行人财产经法院处置变现后,有多个债权人同时主张参与分配,或有债权人对申请执行的标的物主张优先受偿的,案件可能面临权益部分兑现或兑现不能的风险。

附件8

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

你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或特定的执行标的可能提出执行异议。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执行异议权利,防范和制裁滥用执行异议权利,恶意拖延阻碍执行、规避执行等行为,促进诚信诉讼,维护司法秩序,现向你郑重提示以下诉讼风险:

如果存在以下行为,经依法认定,人民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等法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他人损失;构成犯罪的,将向有关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案件线索和材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2.对同一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反复提出执行异议或者以不同异议人名义相继提出执行异议;

3.以捏造、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恶意提起执行异议;

4.虚构房屋买卖、借贷、租赁、以物抵债、离婚析产、追索劳动报酬等法律关系提起执行异议;

5.持他案虚假诉讼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书提出执行异议;

6.伪造代理手续或者冒充他人名义,提起执行异议;

7.证人、鉴定人、诉讼代理人等其他人协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提起执行异议。

造成对方损失的,对方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向你主张赔偿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误工费、通讯通信费、鉴定费等损失。

上述风险是否已完全知悉:是    

是否提起执行异议申请:申请(  不申请(  

当事人签名:

               

附件9

商请函


本院执行裁决部门:

我局于XX年X月X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XX一案,执行案号:(XXXX)黑XX执XX号,审判案号:(XXXX)黑XX民初XXX号。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协助执行义务人XXX对本院的XXXXXXXX执行行为/特定的执行标的xxxxxx提出执行异议。为加强执裁衔接,确保执裁适用法律统一,特致函商请你庭派员介入审查。

盼你庭予以大力支持。


联系人:XXX   联系方式:XXXX




                                执行局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民商事案件“保立审执”一体化协同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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