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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涉诉主体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合作协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关于印发《涉诉主体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合作协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涉诉主体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合作协议》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协议内容贯彻落实。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绥化市公安局


                         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

涉诉主体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合作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为深入践行“如我在诉”理念,着力营造最优营商环境,着力打造最优为民服务窗口,提升全域诉讼服务一体化便民服务水平,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绥化市公安局、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建立涉诉主体信息查询共享工作机制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总体要求

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大力践行“如我在诉”理念,严格落实诉讼服务“最多跑一次”“一次不用跑”工作要求,通过“线上+线下”结合方式,按照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建立涉诉主体信息查询共享机制。通过内部协作,实现涉诉主体身份信息快速查询、快速认证、快速审查,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查询共享机制工作内容

(一)人民法院审查申请

1.申请材料;立案申请人因本辖区案件立案需要,确属无法提供被告信息的,可申请查询涉诉主体户籍人口信息、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询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立案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明、被查询人姓名(名称)、户籍地址及相关起诉材料等。

2.申请途径;立案申请人申请涉诉主体信息查询的可在立案窗口现场提交申请或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申请材料。

3.办理流程;诉讼服务中心、各诉讼服务窗口负责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材料扫描、提交申请、信息反馈等;各院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收集申请材料,通过线下提交或政务系统提交至信息管理单位。

(二)公安局提供信息

1.提供被申请人户籍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照片等。

2.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及时将当事人信息或查询情况推送至法院。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信息

1.提供被申请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信息。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提供经营主体登记档案信息。

2.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及时将查询的经营主体登记档案信息推送至法院。

三、协作机制工作内容

(一)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绥化市公安局、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建立涉诉主体信息查询共享工作机制,适时相互通报情况、协调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二)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负责指导、汇总、办理各基层法庭查询申请工作;与各县(市、区)公安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善本协作机制相关信息安全保障规范细节,对本协作查询共享内容扩展、修改以及方式由三方确定的联系部门共同商定。

(三)信息查询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指定工作人员与各县(市、区)公安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专职负责。

(四)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采取专人查询、专人审批、全程留痕、留档入卷等措施保障信息安全,杜绝信息泄露隐患。

(五)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线下移交申请的,各县(市、区)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场反馈查询情况;线上移交申请的,各县公安局、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接收查询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法院反馈查询情况。

四、其他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查询和使用共享的信息。

(二)协作过程中三方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查询记录台账,确保信息查询的安全性;建立必要的信息查询权限措施,保护敏感核心信息的数据安全,杜绝超权限操作。

(三)各县(市、区)法院向当事人反馈信息时,应当注意信息审查和反馈限度。

(四)本战略合作协议自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如与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1

户籍/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申请日期

       

申请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

 

代理人

姓名

 

联系电话

 

与申请人关系

 

证件号码

 

被查询人

姓名/名称(必填)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地址(必填)

 

查询事由

纠纷—案诉讼需要

申请人声明

一、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证件、材料均真实有效;
二、本人保证没有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方式申请查询;
三、本人保证所查询到的公民个人信息仅用于本次申请的查询事由,如有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知道查询的信息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应以实际为准。
上述内容我已认真阅读并愿意遵守。
申请人:                  日期:

附件2


户籍/工商登记信息协助查询函

XX县(市、区)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因案件审理需要,现指派我单位XXX/XXX2人向贵单位调取XXXXX人(详见附件清单)的户籍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请予协助办理。



                                XXX人民法院

                                  (印章)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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