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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法院推广应用区块链电子公告系统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5-08-18 15:47:27



为进一步推进信息化技术在执行领域的应用,深化智慧执行建设,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与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现就全市法院执行过程中创新应用区块链电子公告系统,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应用意义

(一)维护司法权威与公信力。以电子公告的公开性与规范性彰显法院执行工作的严肃性,遏制被执行人及相关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侥幸心理,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任。

(二)降低执行成本与风险。减少传统公告人力物力投入,规避纸质公告易损毁、易遗漏的风险;通过技术手段固定证据,降低执行行为被质疑违法的可能性。

(三)推动执行数字化转型。以电子公告为切入点,探索“互联网+执行”模式,为司法执行全流程电子化积累经验,提升智慧法院建设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强化执行威慑。通过电子公告的即时性与广泛覆盖性,向被执行人及社会公众明确传达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警示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保障程序透明。以电子公告替代传统线下张贴,通过区块链存证、多平台同步推送等技术手段,确保查封、拍卖、腾退告知程序全程可追溯,减少程序争议。

(三)提高执行效率。压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设置权利障碍的时间窗口,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执行阻力。

三、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查封财产公示。通过公示防止债务人在财产被查封后擅自转移或处分财产,避免善意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交易时遭受损失,保证司法机关正常处分查封财产。

(二)适用于拍卖财产公示。对进入拍卖程序的财产,需发布拍卖公告,以告知相关权利人不得对财产采取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若认为拍卖行为损害其权益,可向法院主张权利。

(三)适用于腾退房产公示。对房产内有人非法占有使用,需发布腾退公告。以告知实际占有人、使用人限期腾退房产,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四)适用情形具有选择性。应用电子公告不排除使用纸质公告,两者可并行使用,也可选择使用,两种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实现功能

通过推广应用电子公告,要实现醒目文字提示功能、自动报警取证功能、实时跟踪监控功能、电子查询文书功能、宣传教育警示功能等核心功能,通过电子公告的广泛覆盖性与法律威慑性,压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空间,推动“阳光执行”与“高效执行”双目标实现。

五、推广要求

(一)要全面推进深化应用。推广应用区块链电子公告工作,由中院在辖区法院统一部署,各院要强化科技赋能,积极通过区块链电子公告强化强制执行的公示作用,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不断深化“智慧执行”,实现应用全覆盖,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加强应用培训工作。中院将安排应用电子公告的统一培训工作。各院培训人员接受中院培训后,要在本院执行机构内部继续开展实际操作培训,争取执行实施人员迅速熟练使用,有效应用于具体案件执行。

(三)要注重典型案例宣传。区块链电子公告推广应用,要注重工作效果,确保执行措施公开透明,公示作用突出明显、威慑作用有效发挥、有碍执行行为有效遏制,工作中形成的典型案例要注重开展宣传,确保社会效果。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全市法院推广应用区块链电子公告系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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