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一起因羊群横穿道路引发的交通事故,让村民毕某与车主于某陷入赔偿纠纷。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一度难以调和。明水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通过实地调查、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4年10月18日14时许,毕某放养的羊群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分散横穿S211省道觅食过路货车散落的玉米,与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导致车辆受损、乘车人受伤,毕某的羊群也遭受6死5伤及牧羊犬死亡的损失。后经明水县交警部门认定,毕某因未履行看管义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于某因未充分注意路况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于某花费39130元维修车辆,毕某以自家羊群损失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某遂诉至明水法院永兴法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调解面临两大难题,首先是责任认知差异:毕某认为羊群损失惨重,要求于某赔偿;于某则坚持毕某应依责任比例承担修车费用。其次是证据不足:毕某无法提供羊群和牧羊犬的具体价值证明,而于某要求其举证,双方互不相让。
为查清事实,承办法官主动赴当地派出所调取事故当日证据,确认毕某羊群因无人看管分散于道路过半区域,且事发后双方曾协商以2000元处理受损羊群未果。
开庭前,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耐心向毕某释明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放牧人因未看管导致羊群散落道路引发事故,需承担责任;举证规则:主张损失需提供证据,否则难以获法院支持。
经法官耐心沟通后,毕某逐渐认识到自身过错,当庭表示愿意赔偿,但提出经济困难。法官抓住契机,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促成调解协议。毕某分期赔付22000元(原修车费70%的基础上于某自愿减去7391元,扣除次要责任比例),自2025年5月起每月1日支付1000元。于某放弃其余诉求,纠纷一次性化解。
本案虽标的不大,但体现了基层法院在纠纷化解中的三个维度:
1. 实质解纷:法官不局限于裁判,而是通过调查取证、厘清责任,从根本上消弭矛盾;
2. 司法为民:针对农村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以通俗语言释法,引导理性维权;
3. 柔性司法:采用分期赔付方案,兼顾执行可行性与当事人生计,传递司法温度。
“法官不能就案办案,要多想一步、多做一些。”承办法官表示。这起纠纷的妥善化解,正是明水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先行调解的生动缩影,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调解优先、兼顾情理法”的解题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