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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如何进行诉讼?

发布时间:2021-10-15 15:19:44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民事诉讼中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或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当事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可以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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