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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2022-10-24 15:15:06


一般情况下,老百姓打官司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实践中,对于一些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的,法律规定可以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外,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案件;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10月30日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被告李某负责偿还原告名下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两张信用卡的借款共107500元。2019年12月31日,信用卡还款期至,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周某为避免信用卡的高利息,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月5日将两张信用卡还清。原告周某垫付后,向被告李某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某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将该款支付给原告。此时被告因犯信用卡诈骗罪,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于2020年1月28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某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某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某属于被监禁的人,原告周某的住所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某市。故本案不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某法院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某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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