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包括:(一)起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二) 委托起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五) 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