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因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上述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四种刑事强制措施,强制力度按排序依次由轻到重。鉴于强制措施的变更涉及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应当十分慎重,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但如果在审判阶段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属于延续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可以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