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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绥棱法院完善健全参审机制 持续放大“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成果

发布时间:2023-07-13 15:22:11



    绥棱法院持续巩固国家人民陪审员试点改革成果,注重发挥试点对全局改革的示范、引领、突破、带动作用,通过采取坚持四种选任标准、完善四种管理方式、发挥四种角色作用等方式,使得人民陪审制度更加规范化,更具有公信力,为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提供了地方经验和理论依据。
    一、坚持四种选任标准,选人定人破常规  
    在人民陪审员任职资格条件上,坚持随机性和广泛性相结合、均衡性和代表性相结合,从严要求、宁缺毋滥,使之“召之即来、来之能审”。一方面,结合实际提出“四有”工作标准。“有能力”,在学历要求基础上要有一定的认识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确保对案件事实判断的准确性和正确性。“有声望”,在社会生活中有较好的声誉和可信度,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确保其日后陪审案件的社会公信力。“有热情”,热爱人民陪审员这项工作,有积极参与的希望和期盼,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感。“有时间”,能随时参加庭审、合议,或者有较充裕的时间参与陪审工作,确保随机选取组庭陪审员的成功率。另一方面,确保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群众性。通过城镇社区、农村乡镇以及房产、土地、建筑、医疗、学校、交通、会计、妇联等多个部门和行业机构联系,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吸收具有专业技能和特定行业人员进入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在审理专业性案件时发挥特定的作用,使陪审员队伍更具有代表性。经过考察、走访、征求意见和素质考试,最后通过县人大任命165名陪审员,并完成宣誓就职。
    二、完善四种管理方式,建制健制强保障  
    紧紧锛住四种管理模式,着力提升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积极性,保障陪审员权益,实现参审效果的最大化。

    一是信息化管理。建立了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和随机选取系统,录入人民陪审员业务培训、实际参审、陪审意见及采纳情况、法官评价等内容,客观反映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情况,便于管理。指派专业技术能力较强的干警自主研发陪审员随机选取软件,由随机抽选、按条件抽选、抽选记录、陪审记录、陪审次数统计、陪审员信息六部分组成,每部分之间可以通过超链接自由切换,整套系统功能主要是依靠功能按钮和宏代码实现。通过管理系统不但可以实现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还可以完成条件抽选,并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参审案件明细,以及其他参审数据的自动统计。这些功能也为陪审员的考核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是人性化管理。成立了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全面安排部署陪审员工作,并综合人数、地域、行业等多方面特征,将人民陪审员划分为四个小组,即县城和乡镇各两组,每个小组设立2名管理人员,构成了现如今由11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自主管理委员会,引导人民陪审员进行自我管理、教育、监督和交流,增进陪审员同法官之间的联系。

    三是专业化管理。为弥补人民陪审员本身法律知识欠缺,全面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有效避免“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对新任人民陪审员进行专业培训,不仅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还侧重对诉讼程序、庭审技能等内容进行培训,真正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
    四是制度化管理。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绥棱县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等常规制度,为推动试点工作奠定扎实基础。陪审候补制度。凡是有陪审员参加组庭审理的案件,在随机选取人民陪审员时均选取2倍以上的陪审员,若陪审员在开庭时因事不能出庭,组庭陪审员将顺延参加,有效避免因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变更问题,导致送达失败。报备除权制度。陪审员因事不能参加庭审,可以直接向陪审办请假,也可以通过陪审员自主管理委员会向陪审办说明情况,之后由陪审办将该名陪审员在随机选取系统中除权,到期后自动恢复,以保证随机选取的成功率。经费保障制度。参加庭审补助费以案件计算,每名陪审员参加一起案件的审理确定补助费约为100元,由陪审员管理办公室负责统计,以业务庭裁判文书和参审登记表为准,由办公室统一支付,形成了三个部门联合管理。奖励退出制度。每年评选表彰优秀人民陪审员,并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社区公开发送表扬信,有效激励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并在最大程度上得到所在单位的理解和支持。此外,对无故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等未能履职尽责,年末考核成绩较差的陪审员,予以辞退。
    三、发挥四种角色作用,履职尽职增效能  
    着力在挖掘陪审员潜能上下功夫,充分释放参与庭审积极作用。
    一是发挥“审判员”作用。面临着当事人诉求日益复杂多样而法院人员不足、司法资源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的情况,深入挖掘人民陪审员资源潜能,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中出现了一些好的思路和好的想法,主要是从社会经验、社会道德和专业知识等方面,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与专业法官形成思维上的互补,为法院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提供帮助,从而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
    二是发挥“调解员”作用。在民事审判中,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贴近人民群众的优势,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调解的积极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专长,安排他们参加相应的案件审理,运用自己来自不同的行业,掌握不同的专业知识的特点,为当事人答疑解惑,促进达成和解。
    三是发挥“监督员”作用。人民陪审员不仅与审判员“同审同权”,而且在参与审判过程中,可以发现审判程序和实体处理有问题或法官办案中的不廉洁行为,有权及时向院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有效地发挥监督员的作用。
    四是发挥“宣传员”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与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利用他们与群众容易沟通的特点,在案件调解中让他们宣传法律、宣传法院、讲解法律,扩大宣传面,提高宣传效果,切实发挥宣传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具有本职工作和“法官”的双重身份,可以更好地向周边的群众进行宣传,解答他们的法律问题,既节约司法资源,又为法律咨询者和当事人节约时间和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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