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问题若干解释第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我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已将以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如果能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会按照法律程序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如果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大执行力度,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征信系统记录等方面进行全方位限制,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人或其他组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然人)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