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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劳动致伤起纠纷 绥化中院这样判决

发布时间:2024-03-04 16:18:50



    近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在案件审理中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高效、实质地化解双方矛盾,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案情回顾

    杨某某是兰西县某乡某村村民,2022年6月25日受雇于兰西县某公司进行维修工作,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10月20日工作期间,杨某某被铁钩砸伤面部,送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此过程中的所有医疗费用均由公司垫付。治疗结束,因疫情原因,居家隔离,而公司对其不上班理由并不认可,遂于10月31日将其辞退。

    2023年5月18日,兰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某为工伤。2023年9月20日绥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2023年11月13日杨某某向兰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3年12月6日,兰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该公司支付杨某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16.8万元。

    该公司不服裁决,于2023年12月19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兰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合计支付杨某某赔偿金11.4万元,公司负责人认为杨某某申请仲裁请求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42 000元,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事项,而仲裁庭却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残疾补助金42 000元,明显超出了杨某某仲裁请求,仲裁数额过高,且对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予认可。因此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调解

    了解事情的经过后,承办法官先找双方当事人“说和”,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深入剖析案情,细致梳理双方争议焦点,并积极引导当事人沟通协商。考虑到劳动者仲裁申请要求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确实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十级伤残的赔偿事项,但又考虑劳动者所受到伤害急需得到赔偿,后续康复需求的基础上,同时,避免二次仲裁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解疑开展调解工作。

    经过面对面的交流和耐心磋商,劳动者放弃了部分诉请、公司亦作出了让步,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下达成了共识。该公司于调解当日一次性赔付杨某某80 000元,以弥补因伤导致的误工及其他经济损失。至此,一起因劳动合同索赔而引发的案件得到了一次性解决,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权。双方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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