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详情如下: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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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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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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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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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发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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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黑12执恢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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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绍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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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41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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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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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樊飞、张玲玲委托徐绍栋代为领取拍卖被执行人房产的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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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2024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
在公示期,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联系人:丛法官
监督电话:0455-8316925
特此公示。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