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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校园行 护航青春伴成长

发布时间:2024-04-22 08:53:09




     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校园法治文化氛围,近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一级法官于成林深入绥化市第二中学开展“遵纪守法、勤学上进,向着美好的未来努力奋斗”为主题的法律专题讲座。

    课上,于成林法官以司法大数据为支撑,结合震惊全国的邯郸学生杀人案,向同学们讲授了青少年犯罪的危害及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规定,让同学们明白“未成年”不是免罪金牌,触犯法律终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于法官还从校园暴力的概念、分类、面对校园暴力如何处置、如何加强被侵害的自我防范、自我保护的注意事项等方面,以生动的案例为警示,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师生们进行了详尽的讲解,从而引导青少年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校园霸凌。

    课后,法官向同学们发放法律知识宣传页,解答生活、学习中有关的法律疑惑。此次“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活动,不仅有效提升了学生们的法治意识,更增强了师生自我保护、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下一步,绥化中院将常态化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丰富知识内容,深化法治引导,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用法治力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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