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明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了当事人赠予的锦旗,锦旗上书:“高效服务促公正,清正廉洁为人民”。简短的两段话却满含了申请执行人对明水法院执行工作的认可和感激。
2014年,被执行人陈某某在原告处赊购两辆农用拖拉机,市场价32000元,赊购车辆后,陈某某一直未能给付购车款,经原告多次催要,陈某某一直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无奈之下,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陈某某给付购车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某一直下落不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迅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无可供执行财产,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前往被告户籍所在地,通过多方询问,得知陈某某可能在某处草场饲养牲畜。由于草场道路泥泞,干警只能步行前往。在找到陈某某后将其拘传至人民法院,并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向其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最终,陈某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当场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锦旗虽轻,却承载着人民群众对法官的由衷感谢;词句无华,却体现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认可。明水法院执行局全体干警将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充分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坚持高效办案和服务人民相结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不断奋力谱写明水法院执行为民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