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海伦市某水稻种子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4日, 江苏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海伦市某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合作种植富硒水稻签订《富硒大米种植合作协议》。因海伦市某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违约,江苏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海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富硒大米种植合作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合作款145万元并给付其他因违约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执行经过】
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海伦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伦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案件接收日立即与双方取得了联系,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海伦市某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经过详细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海伦法院于2022年7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海伦市某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此强制措施告知了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对此置若罔闻。
在之后的经营工作中,被执行人体会到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其带来的诸多不便,其无论是贷款和经营都是步步维艰,慑于失信惩戒的压力,被执行人海伦市某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与原告江苏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沟通,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该案顺利执结,法院对其失信信息做屏蔽处理。
【典型意义】
“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企业必须的价值取向,是应当始终恪守的原则。维护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积极履行确定的各项义务,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则是践行诚实守信原则的一个重要表现。本案中,被执行人对失信惩戒开始置若罔闻,到最后慑于压力主动履行义务,说明诚信立业对企业生产经营、生存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