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的“4.11”特大生产、销售假药案,获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工作委员会2022—2023年度十佳案例。
4月26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工作委员会主办的第三届知识产权保护论坛暨2022—2023年度十佳案例发布会在北京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领导和专家,以及欧盟驻华代表团、美国驻华大使馆、有关省(市)获奖司法机关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代表参会。
案情回顾
自2017年以来,以李某和、王某明、乔某新、邓某宝为首的62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在吉林、北京、哈尔滨、大庆、绥化等地购进生产设备、制假模具、假药包装等,雇佣他人利用淀粉、苦味剂,加工、包装生产“波立维”、“络活喜”、“立普妥”、“拜阿司匹灵”等心脑血管疾病常用药,然后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散布假药信息,再利用假名、假地址,通过第三方物流进行托运交付、代收货款,以及现实交易的途径予以销售。全案销售假药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依法扣押未销售的假药成品估价人民币1100余万元、半成品估价人民币8400余万元。
审理过程
受理案件后,针对该案涉案被告人数多、案件卷宗多、涉案财产复杂的情况,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由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赵辉同志亲自领办,选派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并对审理其他58名被告人的庆安县人民法院、望奎县人民法院、海伦市人民法院加强指导,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执行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公正审判。其中4名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罚金500万元。其他被告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
本案成功审结,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绥化法院将充分发挥刑罚对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法院提示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提醒人民群众,在购买药品时请务必到正规药店和医院购买,仔细查看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重要信息,千万不能因贪图便宜购买来历不明的药品,影响自身和家人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