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资讯 司法公开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案件时空 法治论坛 机构设置 思想作风 党的建设
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我为群众办实事】依法治水 你我同行——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多部门开展保护水资源普法宣传活动

发布时间:2023-03-27 08:44:59




    2023年3月22日是第三十一届“世界水日”,3月22—28日是第三十六届“中国水周”。为更好地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和进一步提高民众节约用水意识,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关法律知识,2023年3月22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绥化市城市节水指导服务中心及绥化学院农业与水利工程学院开展了“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干警们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给群众现场释法答疑的形式,向广大群众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号召广大群众节约用水、爱护水资源、珍惜水资源。本次活动共发放普法传单300余份,为群众现场释法答疑20余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治宣传效果。

    下一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以此次普法宣传活动为契机,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切实把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工作落到实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