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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我为群众办实事 | 绥化中院民二庭成功调解6起系列案件

发布时间:2022-10-17 15:04:03




    群众利益无小事,细微之处见担当。近日,绥化中院民二庭法官王婧、张丽娟成功调解6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2021年3月,邹某、姜某、蔡某、田某、马某、张某6人分别与王某签订《加盟经营合同》,约定6人分别承包王某在青冈县一定区域的中通、申通、韵达快递的经营权,并缴纳保证金和网络建设费。2022年2月,邹某6人与王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甚至发生肢体冲突。2022年4月,6人均起诉青冈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某签订的《加盟经营合同》,并要求返还保证金和网络建设费,并支付金额不等的派件费。王某提起反诉要求6人承担因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青冈法院判决解除上述6份合同,并按照实际给付一定数额的派件费。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对6起案件均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件承办法官王婧、张丽娟接到案件后,仔细阅读一审卷宗和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认真撰写阅卷笔录,总结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结合纠纷双方的法律关系,将本案案由由快递服务合同纠纷调整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便于后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一次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围绕焦点问题查明案件事实:邹某等6人系从青冈县星达快递有限公司处取得经营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王某的父亲,王某系该公司的业务经理,作为《加盟经营合同》签订主体并签字捺印。

    两位承办法官一致认为,纠纷双方均同意解除加盟合同,仅对部分金额存在分歧,具备调解基础。因此承办法官亲自前往青冈,将案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原一审法官约至青冈法院,共同开展调解工作。承办法官对各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充分释明法律关系,悉心化解双方争议。最终邹某6人与王某就6起案件全部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王某与邹某6人分别签订的《加盟经营合同》全部解除,王某一次性返还邹某6人缴纳的保证金,邹某6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王某放弃其他上诉请求和反诉请求,各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清。至此,一场涉及十来人的“干戈”得以平息。

    绥化中院民二庭全面贯彻全过程调解原则,充分运用多层次多元化的调解机制,促进纠纷实质化解。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切实把为民服务落到实处,为群众办实事,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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