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郭某起诉徐某至肇东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及利息,并出示徐某亲笔签名的欠条为证。一审中徐某未出庭,肇东法院依法判决支持郭某的诉讼请求,徐某不服上诉至绥化中院。绥化中院民二庭王春光为案件承办法官。
第一次庭审过程中,郭某本人并未出庭。徐某对借款金额以及郭某的出借人身份进行否认,提出案涉款项系从案外人冯某处所借。为此,承办法官王春光决定休庭,并全力协调各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冯某亲自到庭参加诉讼,以便查明案件事实。日前,案件二次开庭时,各方当事人本人均到庭陈述借款经过及原委。原来,郭某、徐某二人之间的借款系经由案外人冯某作为中间人“牵线搭桥”,欠条主文系由冯某书写、徐某签字后交给郭某。“迷雾”拨开,加上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郭某退让一步主动减少部分利息金额,徐某表示接受。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了却了一桩“闹心事”,并对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以及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大加称赞。
法官提醒:“当前,越来越多的借贷行为经由中间人连线,有的借款人跟出借人根本不相识,这大大增加了借贷纠纷出现的风险。以上述案件提醒大家,在涉及金钱借贷时,应尽量减少中间环节,由出借人和借款人直接对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