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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 | 优化营商环境】诚信兴商、共筑你我——绥化中院发布诚信兴商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30 07:58:47



    2022年以来,绥化中院执行局紧紧围绕“能力作风建设年”、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弘扬诚信理念、诚信文化、契约精神,不断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自动履行的良性社会价值导向,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6月份,全市法院集中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中院执行局先后召开会议部署,积极与本案宣传部门协调会商,精心制定活动方案,指导全市法院宣传工作开展,并对诚信兴商典型案例开展集中宣传。

    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压力主动履行义务—吴某与孙某、于某拖欠货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吴某系海伦市爱民乡某农副产品的经营者,2019年5月12日,孙某与于某在吴某经营的某农副产品经销处购买大豆,拖欠货款11万元一直未予偿还,吴某于2021年11月15日向海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于某、孙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得义务,吴某遂于2022年3月9日,向海伦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立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释明申执双方享有的权力和义务,并同时对被执行人孙某、于某发起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孙某、于某系绥化市庆安县人,因受疫情影响,执行法官不能亲自前往庆安进行调查,积极通过电话,微信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结合案件事实,告知其如违反诚信原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多次沟通,使被执行人孙某、于某明白买卖双方诚信守信的重要意义,如果违反了契约精神,受到失信惩戒,便是得小利而遗大害,表示积极偿还欠款。2022年3月21日,被执行人于某、孙某向申请执行人吴某偿还了全部欠款,本案执行共用时12天。执行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惩戒威慑措施并用,使被执行人慑于失信惩戒的压力,也充分认识到诚实守信的重要性,最终主动履行义务。案件的顺利执结,即保护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度过了难关,又弘扬了诚信兴商精神,推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有效运用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当事人和解履行—黑龙江某塑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吕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黑龙江某塑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吕某买卖合同纠纷,经青冈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黑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付黑龙江某塑业有限公司塑料编织集装袋款60.28万元,由吕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迅速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将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在被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后,深刻认识到企业失信将会对生产经营造成的严重影响,主动联系法院协调双方协商解决。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在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共赴财产存放地,对抵债货物进行提取,案件执行完毕。该案,被执行人充分认识到,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受到失信惩戒,留下不良诚信记录,将会对其生产经营、企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故积极主动协商和解,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执行法院通过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为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助推了企业良性发展,保障了社会经济运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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