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丽,中共党员,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现任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她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对党忠诚,政治坚定,思想素质过硬,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忠诚履职担当。在工作中注重学习法学理论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更新司法理念,准确理解法律精神,正确指导司法实践。
工作事迹
近五年,承办案件500余件,无一错案。在办好案件的同时,她十分注重法学理论研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黑龙江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黑龙江省工会学研究会联合组织的全省工会女职工工作优秀理论文章及调研成果评选中,荣获一等奖。工作中参与撰写《关于全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社区矫正工作衔接管理规定》等文件材料。撰写的多篇典型案件及司法实务文章在地市级、省级及国家级刊物发表。参与高校《民法学》教材编写,并出版发行。其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强化廉洁自律意识,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勤政务实,以实际行动树立法官良好形象。曾获全市法院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经典·案例
赵某与琚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由琚某向张某购买某房屋,琚某以该房屋与某银行房屋进行置换后,琚某以某银行原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与赵某合作开发,该地块作价7100万元,其中5800万元支付给某银行(该5800万元包括琚某购买张某房屋转让价款及支付给某银行的履行置换协议的其他款项),1300万元支付给琚某。赵某承担项目开发所有投资,利润归赵某所有。如因琚某原因该项目未能合作,琚某赔偿赵某400万元。
协议签订后,赵某陆续给付琚某7970万元,但因琚某给付房款不及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及置换协议无法履行,赵某与琚某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无法履行,经赵某索要,琚某返还赵某2300万元,赵某起诉要求琚某返还5670万元,赔偿违约金400万元,并给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赵某未举示损失依据,赔偿违约金400万元,并给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在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如因琚某原因未能履行合作项目,琚某赔偿赵某400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约定,该400万元系违约赔偿金性质,即包括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该约定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少。因琚某未按约定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其应返还赵某投资款5670万元及占用该款项期间的损失。在占用款项损失中,至少应包括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虽赵某未举示其他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但琚某未举示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违约赔偿金400万元过分高于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的相关证据,综上,琚某应承担400万元违约赔偿金的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