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子君,绥化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30多年,先后被评为全省法院系统办案标兵、全省岗位学雷锋标兵、全市法院优秀干警、市直机关践行“工匠精神”业务骨干,多次荣记个人三等功。2022年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审判业务专家”荣誉称号。
一是制定“五化”标准,工作提档升级。赵子君致力于全市人民法庭业务建设、队伍建设、不断强化法庭管理工作。在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并在《人民法院报》刊登。起草了《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实施意见》,以绥中法文件下发各基层法院执行,首次确立了全市人民法庭“五化”建设标准即基础建设标准化、审判管理规范化、案件管理信息化、队伍建设正规化、审判法庭数字化,推动全市人民法庭各项工作不断提档升级。
二是扎根审判一线,业务精益求精。2017年一2021年赵子君共审理案件444件,审结案件444件,结案率为100%。评查案件30件,其中调解、撤诉案件71件,调撤率为16%。申请再审22件,被指令发回再审6件,无改判案件,无信访案件,无错案发生。指令再审6件案件,其中因出现新的证据指令一审法院审理3件。特别是2019年全省中院法官案件16项综合指数排名全省第26名、绥化中院第1名;2020年全省中院法官案件16项综合指数排名第18名。多年来,结案率均为100%,并实现了 “四无”目标,即无错案、无违法违纪案件、无信访案件、无新闻媒体曝光案件。
2021年度被评为全省办案质效优异法官。
三是发扬雷锋精神,开展为民便民利民服务。赵子君以肇东法院为试点,建立了屯调解员、村调委会、乡司法所、人民法庭四级调解网络,目前,全市人民法庭尝试跨越立案、网上立案等新的办案方式,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又缩短了办案的时限,使案件得以快速结案,为群众办难心事、烦心事、操心事,让人民群众获得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
四是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工作。赵子君在《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指导基层法院相继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绥化市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人民陪审员行为规范》等9项规范制度,及《绥化市人民法院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理规则》《人民陪审员退出、奖惩机制工作规则》等管理制度同时指导完成了最高院《关于推广使用地方法院人事管理系统人民陪审员功能的通知》部署的工作,全市876名陪审员信息全部录入全国人民陪审信息管理平台。
五是总结审判经验、完成编撰任务。赵子君在省法院的指导下,认真梳理总结多年审判实践经验,主笔编写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指导丛书,撰写出版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专著,经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专家精心指导及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辑的审核,已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并在全国发行,为全国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也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裁量规范做出了突出贡献。
经典·案例
案例一:争议的26.3亩土地是陈某分得的家庭承包土地,陈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家庭承包合同,陈某家庭对争议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张某对诉争的26.3土地,持有承包户主是陈某某的第二轮承包经营权证。案件焦点问题是同一块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别为不同的农户,谁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见,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采用了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途径是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而不是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此,在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生冲突时,应以承包合同作为确定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案例二:村委会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划分给各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承包土地是否有效如何认定。根据某村村民代表大会关于资源划分的决定,将45亩渔池划归某村第五村民组集体经营后,某村第五组村民负有经营、管理职责,享有发包权利,且实际中也已履行。赵某虽未与某村第五村民组订立书面渔池承包合同,但赵某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给付了承包价款,该合同合法有效。村民小组有权依法发包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案例三: 卢某某在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所承包的4.8亩土地,被某村因其欠款于1992年收回,并承包给村民赵某某和孙某某。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此地由赵某某和孙某某得到了顺延承包,而卢某某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卢某某诉请主张权利。本案焦点问题是卢某某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是否取得了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卢某某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因村委会已将土地收回另行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耕种。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采取顺延承包,应认定卢某某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坚持起诉的,裁定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