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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我为群众办实事 | 巧用调解化数年纠纷 司法为民牵旧日情谊

发布时间:2022-04-29 19:32:36



    近日,一起延续数年、横跨千里、辗转了多个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绥化中院民二庭副庭长王春光作为承办法官的调解下成功化解,案件当事人多年愁绪一朝解开,旧日好友再续情谊。

    孟某、杨某、张某本是朋友关系,因王某需要资金周转,孟某、杨某、张某于2012年共同借款给王某,张某通过银行将钱款汇给孟某,孟某再通过银行将钱款转账向杨某。孟某、杨某因系朋友关系,便没有出具书面借款凭证,后孟某向杨某催要借款,杨某却拒绝偿还。本该是朋友互帮互助的好事,谁知却引来“大波折”。

    早在2012年、2017年,孟某、杨某、张某、王某就因借贷事实在三亚法院发生过诉讼,案件经三亚两级法院审理,各方之间的纠纷仍未能有效化解。2019年,张某为追要借款将孟某诉至北林区人民法院,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绥化中院提起上诉,经绥化中院发回北林法院重审后又撤回起诉。2021年,为追要借款,孟某又将杨某诉至北林区人民法院,同时对杨某银行账户申请财产保全,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绥化中院。

    中院民二庭副庭长王春光接到案件后,迅速展开了各项庭前准备工作,仔细审查阅读本案及相关案件卷宗,从案件材料入手,剖析案件基本事实,以相似案例作为切入点,清晰透彻地分析各方法律关系。经过卷宗审查,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具备调解化解纠纷的基础,遂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了解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在明确当事人具有调解意愿后,承办法官聚焦案件争议焦点,从情理法的角度对各方进行协调,梳理汇总各方诉求,归纳调解意见。最终,孟某、杨某均愿意各自退让一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案外人张某与孟某的纠纷也在调解协议中一并得到解决。

    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次日,承办法官便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和民事裁定书,并联系孟某、杨某、张某共同前往银行对杨某被查封的银行账户进行解冻,账户解冻后当场监督杨某履行完毕了对孟某、张某的给付义务。至此,这段横跨了中国最南最北、延续了十年之久的借贷“风波”终于宣告结束。

    近年来,绥化中院始终坚定“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充分发挥调解“案结事了、各方皆服”的重要作用,综合运用调判结合、释法明理等多元化解纷手段,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实现司法案件裁判结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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