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俊院长曾指出,“人民法院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可见,司法为民是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做为人民的司法工作者,司法为民,没有止境,就得将司法为民进行到底,这才应当是新时代人民法官的应有之意。
将司法为民进行到底,首当其冲是人民满意,“人民满意”是司法审判工作永恒的追求,实现“人民满意”,首先要了解人民群众的所想、所盼、所需、所求。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以当事人为本”司法理念,必须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以人为本为基本价值取向,以尊重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做到对当事人负责、受当事人监督、让当事人信赖。人民法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彻底消除特权思想,切实摆正与人民群众的位置,牢记手中的审判权来自于人民,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这就要求人民法官要始终保持良好的审判作风,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将司法为民进行到底,其次就是要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办案效率。弘扬司法正气。要求我们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要严格执法,避免出现一些影响法官形象和引起当事人主观臆测的举止;在实施具体司法行为或采取法律强制措施时,应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与之取得沟通和共识,尽可能以“和风细雨”取代“暴风骤雨”。办案时要坚持从保护当事人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合法权益入手,通过对案件公正、高效的审判和执行,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关系的规范、调节、引导、保障作用。严格执行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跟踪管理制度,确保诉讼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告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
将司法为民进行到底,要求在审判中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需要有专业知识的法官,依据特定的规则,逻辑推导出结论。但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还不强,这些基本国情和我国的司法传统,决定了在阿实践的审判除了需要注意法律效果的同时还必须兼顾社会效果,以达到二者的有机统一。因此不能忽视司法的大众感受。任何时候,司法工作都离不开群众路线这个根本,离不开广大民众积极参与,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在日常的司法活动中,人民法院要尽可能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机会和渠道来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为人民服务永无止境,司法为民同样也没有止境。践行司法为民,我们将进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