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上午,绥化市中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维护了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的权益。
本案当事人赵某某与薛某某之间产生买卖合同纠纷,双方诉至绥化中院,去年9月18日,中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将薛某某座落于北林区红旗大队3236.91平方米厂房及附属设施依法公开拍卖,来偿还赵某某的买卖合同中合法的收益。因为厂房及附属设施在三次公开拍卖中均流拍,申请人赵某某于今年3月24日向中院申请,以第三次拍卖所确定人民币1632000元的保留价接收该财产。但在中院向赵某某交付上述财产时发现,薛某某将厂房及附属设施交给与此案无关的高某等多人经营,高某等人占据该场地,拒不倒出。为此,中院于4月15日、5月5日两次发出公告,高某等人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驳回。
鉴于高某等人占有该房屋拒不倒出,中院依法对其强制迁出,在执行过程中,高某等人仍继续妨害执行,据此事实,市中院依法对高某等人作出拘留和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