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望奎县达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五环分店等三家药店“前列康”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
2.北京一得阁墨业诉绥化市北林区鑫业文具超市等十家商超“一得阁”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
3.绥化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对外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三十家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
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绥化市北林区闪亮眼镜商店等五家眼镜店商标权侵权纠纷系列案
5.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海伦市佰渡酒吧十家KTV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
6.深圳市人初家庭保健品有限公司诉胡某商标权侵权案
7.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黑龙江众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8.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诉王某侵犯著作权纠纷系列案
9.六桂福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10.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 REPUBLIC CO.,LTD.)诉肇东市女人世界化妆品名店等四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
一、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望奎县达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五环分店等三家药店“前列康”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公司发现被告望奎县达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五环分店、望奎县永康药品零售有限公司、百姓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销售使用与康恩贝公司涉案“前列康”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侵权商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召回、封存并销毁含有“前列康”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我院经审理认为:商品经营者负有辨别并经营真实商品的注意义务。被告公司是专业经营销售药品的企业,应知晓康恩贝公司的“前列康”牌普乐安片药品及其“前列康”注册商标。被告公司销售使用与康恩贝公司涉案“前列康”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被诉侵权商品,利用康恩贝公司“前列康”业已享有的知名度,混淆药品来源,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停止侵害包括召回、封存并销毁含有“前列康”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医药领域的商标权侵权案件不仅涉及侵犯商标专用人的商标专用权、扰乱市场秩序,更因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应当受到广泛关注。药品销售公司应当意识到尊重知识产权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应注意合理查验进货渠道,妥善保管进货凭证等。有关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药品销售公司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
二、北京一得阁墨业诉绥化市北林区鑫业文具超市等十家商超“一得阁”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1984年核准注册了“一得阁”文字商标,原告公司的“一得阁”注册商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该公司发现被告绥化市北林区鑫业文具超市等十家商超销售使用与原告公司涉案“一得阁”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侵权商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我院经审理认为:商品经营者负有辨别并经营真实商品的注意义务。被告销售的一得阁墨汁,与原告公司生产的一得阁墨汁是同类产品,外包装与原告公司产生的外包装一致,并且在其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原告公司的“一得阁”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利用原告公司“一得阁”业已享有的知名度,混淆商品来源,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商标权侵权案件涉及侵犯商标专用人的商标专用权、扰乱市场秩序,甚至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为经营者在进货时要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对于所销售的商品应从正规途径进货;在采购过程中,也应与批发商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具正式发票,如果存在疑问,应向供货商索要该商品的商标注册人的授权。应注意合理查验进货渠道,妥善保管进货凭证等。
三、绥化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对外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三十家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18年,李思云出具《版权声明》一份,声明其发表在微信公众号上的《我听过最自欺欺人的一句话是“我愿意努力”》等涉案作品拥有著作权,现将这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版权声明书》中所载作品及约定的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公司。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公司等违法转载并向公众传播案涉作品。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侵权文章;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市对外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三十家被告未经著利人许可,转载原告具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止,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法院在审理此系列案件时向被告做了大量的释法解疑和调解工作,此30件案件经法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5件,撤诉25件。
【典型意义】
微信公众号是向微信用户发布信息的平台,面对的是不特定的订阅用户,只要微信用户关注了该微信公众号,随时随地可以通过信息网络获取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信息。因此,微信公众号向订阅用户发布信息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有些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经常会打着“学习”、“欣赏”、“分享”的旗号,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载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这种未经授权转载或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等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四、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绥化市北林区闪亮眼镜商店等五家眼镜店商标权侵权系列案
【案情简介】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是“暴龙”商标的专用权人, 2015年“暴龙”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未经雅瑞公司许可,在其销售的眼镜上使用了与暴龙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害了雅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院经审理认为:雅瑞公司为暴龙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且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雅瑞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北林区闪亮眼镜商店等五家商店作为商品经营者负有辨别并经营真实商品的注意义务,其经销的眼镜将“暴龙”作为其商品名称,在商品标识和外包装上不加区别地突出使用,图案与名称与雅瑞公司生产的“暴龙”眼镜相近似,以此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侵犯了雅瑞公司所享有的“暴龙”眼镜的商标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驰名商标所认定的知名商品,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对于侵犯知名商品商标权的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在做出判决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经营规模、获利情况、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五、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海伦市佰渡酒吧十家KTV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现被告海伦市佰渡酒吧等十家KTV娱乐会所在营业场所,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营业性播放原告管理的音像作品,进行经营活动,构成侵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被告认为自己播放的音像作品为购买机器时自带音像,并非故意侵权。法院认定被告行为已构成侵权,在审理中根据侵权作品类型、侵权使用权利人作品获利情况,应支付的合理使用费数额等情节,参照卡拉OK作品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
音著协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通过与音乐作品作者订立合同,以信托方式对音乐词曲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进行管理,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维权诉讼活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音乐电视作品属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包括放映权、复制权等由制片方享有。被告以赢利为目的,在经营场所播放音乐作品,已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自2016年以来,我院已陆续受理以KTV娱乐会所为被告的侵犯著作权案件61件,经我院审理和调解工作,其中55件案件以调解和调解后撤诉结案,被告企业不仅认识到了自己的侵权错误,而且与原告和解,10余家KTV娱乐会所与原告签订了音乐版权使用合同,避免了再次侵权现象的发生,起到了教育和典型引带作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六、深圳市人初家庭保健品有限公司诉胡某商标权侵权案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人初家庭保健品有限公司系人初油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14年2月,该公司发现被告胡某在淘宝网上销售完全仿冒由原告公司生产的人初油湿巾,出售价格只是原告公司真品售价的三分之一。在原告公司律师发函敦促下,淘宝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团队回函已对侵权信息予以删除,并提供了胡某的真实姓名、电话、邮箱和身份证号码,后侵权信息又重新出现在网上。原告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胡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商品信息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某作为淘宝网店的业主,专门从事销售人初油湿巾及类似商品,其对商品的认知能力应比一般的消费者高,其应当对所经营的商品有所了解并具备一定的鉴别能力,主动审查商品的进货手续。被告胡某未经商标注册人原告公司许可,销售侵犯原告公司注册商标权产品,侵犯了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令被告胡某立即停止侵权,在淘宝网店上删除销售侵权商品的信息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典型意义】
相比起传统的经营模式,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大量存在,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亦纷纷涌现。这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电商平台、网络卖家等多方利益的动态平衡,亦影响着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及对消费者利益的保障。网络卖家应当形成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共识,制造商应当杜绝对他人商品的侵权假冒行为以及“傍名牌”、“搭便车”等侥幸心理,避免源头侵权。单纯的销售商则应注意合理查验进货渠道,妥善保管进货凭证等。电商平台也要全面监管,采取必要、合理、适当的措施,防止并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和继续。
七、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黑龙江众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注册了“lenovo”(联想)商标,原告依法享有“lenovo”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被告黑龙江众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经营数码,计算机等商品的销售商,自2015年10月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匾额使用了原告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lenovo”图案,侵害了原告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知名品牌“联想“的商标侵权案,被告与原告销售类似商品,其并非原告授权的专营企业,却在其匾额上擅自使用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图案,造成了消费者对其销售商品的混淆,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经我院调解,被告除停止侵权外,赔偿了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
八、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诉王某侵犯著作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为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主张权利,并进行诉讼的权利。原告会员张烽于2008年于《南通大学学报(医学版)期刊》发表《创伤性下颈椎不稳伴颈髓损伤38例前路手术治疗体会》,被告王某于2009年4月在《中国伤残医学》期刊上发表的《颈椎前路减压植骨内固定治疗下颈椎损伤26例》一文,与张烽的原著作品雷同,经原告委托的专业机构鉴定,侵权作品与原著作品单篇雷同比率为68%,被告使用原著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已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此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原著作品是作者精心研究而成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及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财产权。著作权是对他人知识成果的尊重,如果使用他人作品,必须取得本人同意,并需支付适量报酬。在此类案件中的难点是抄袭与合理使用的认定,如果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如超出该范围,一般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原作者相应损失。
九、六桂福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肇东市六桂福珠宝金行、肇东市六桂福珠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8年“六桂福”商标原持有人黑龙江六桂福珠宝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与二被告签订《加盟合同书》,授权二被告在肇东市设立六桂福加盟店柜,使用“六桂福”注册商标,经营六桂福品牌珠宝首饰。原告六桂福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从黑龙江六桂福盛世珠宝首饰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取得“六桂福”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未与二被告签订书面加盟合同或特许经营权使用合同,但2014年、2015年收取了二被告的加盟费。2015年9月原告收取二被告的加盟费到期后,原告与二被告未签订加盟合同或特许经营权合同,也未再收取二被告加盟费。2015年原告通知二被告停止对其的经营授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六桂福”注册商标名称、标识和特许经营权相关资源,并于通知后至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被告未履行上述事项,继续以原告持有商标名称作为商号,仍继续使用六桂福特许经营相关资源从事经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在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继续以原告商标名称作为商号,继续使用六桂福特许经营相关资源从事经营,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及立即停止侵犯“六桂福”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应向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 REPUBLIC CO.,LTD.)诉肇东市女人世界化妆品名店等四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 REPUBLIC CO.,LTD.)为韩国化妆品公司,为“NATURE REPUBLIC”注册商标权利人,并享有“纳益其尔”注册商标权利人授与的排他许可使用权,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被告肇东市女人世界化妆品名店等四家商店在店内销售假冒“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注册商标的芦荟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被告作为专门的化妆品经销商店,应对其销售的产品具有辩别义务,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证不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生产、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都是违法行为。原告作为外国企业,其在中国销售产品,依照中国法律履行了商标注册、报关纳税等合法手续,其合法权益也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原告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依照相关法律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