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是 “暴龙”商标的专用权人, 2015年“暴龙”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商店未经雅瑞公司许可,在其销售的眼镜上使用了与暴龙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害了雅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雅瑞公司为暴龙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且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雅瑞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商店作为商品经营者负有辨别并经营真实商品的注意义务,其经销的眼镜将“暴龙”作为其商品名称,在商品标识和外包装上不加区别地突出使用,图案与名称与雅瑞公司生产的“暴龙”眼镜相近似,以此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侵犯了雅瑞公司所享有的“暴龙”眼镜的商标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驰名商标所认定的知名商品,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对于侵犯知名商品商标权的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在做出判决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经营规模、获利情况、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