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于1984年核准注册了“一得阁”文字商标,原告公司的“一得阁”注册商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该公司发现被告超市销售使用与原告公司涉案“一得阁”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侵权商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经营者负有辨别并经营真实商品的注意义务。被告销售的一得阁墨汁,与原告公司生产的一得阁墨汁是同类产品,外包装与原告公司产生的外包装一致,并且在其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原告公司的“一得阁”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利用原告公司“一得阁”业已享有的知名度,混淆商品来源,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商标权侵权案件涉及侵犯商标专用人的商标专用权、扰乱市场秩序,做为经营者在进货时要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对于所销售的商品应从正规途径进货;在采购过程中,也应与批发商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具正式发票,如果存在疑问,应向供货商索要该商品的商标注册人的授权。应注意合理查验进货渠道,妥善保管进货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