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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法院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典型案例之一

发布时间:2019-02-03 08:50:47



自今年1月份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以来,绥化市两级法院执行局秉承司法为民理念,积极进行周密安排、科学布置、创新思路、灵活应对,使得一些具有典型的、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涉民生案件有效执结,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截止目前,全市两级法院已执结梳理出的涉民生案件310件,执结率为91%。

刘某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基本案情】

刘某拖欠李某、袁某农民工工资一案,经海伦法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刘某于2017年9月30日给付李某、袁某工资款3542元。韩某与刘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刘某于2018年5月1日给付韩军货款20096元。

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拒不给付。申请人李某、袁某、韩某无奈于2018年3月13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刻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申报财产,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执行法官往返乡下十余次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刘某,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多次拨打电话被执行人一直拒接,执行工作一度受挫,陷入僵局。但执行法官没有气馁,得知被执行人刘某正在缓刑考验期间,执行法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与司法局联系,经过沟通司法局以学习培训为理由,将被执行人刘某约到司法局,但被执行人刘某态度强硬,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海伦法院对被执行人刘某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执行法官多次向被执行人刘某和他的家属释法明理,后其家属主动缴纳了3542元工资款、20 096元货款。

【典型意义】

此案在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又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执行干警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寻找案件突破口,积极查找被执行人,在综合运用拘留和教育等手段和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使得三起执行案件得以圆满执结,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某、田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孙某与司某、田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明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黑1225民初82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司某给付原告孙某劳务费66500.00元,被告田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司某、田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孙某于2018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明水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明水法院迅速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田某有存款数笔,立即对被执行人田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田某提出异议,称这笔钱不是他本人的,是其朋友的,法院经调查发现该笔钱是田某本人的,经过执行干警的说服教育,田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农民工的工资不应该拖欠,身为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最后该案得以成功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必然要求,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及时发现并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确保案件得以顺利执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助推解决执行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某木业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期间王某等28人(均为庆安县久胜镇农民)在庆安县某木业有限公司打工,木业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工资款,拖欠28名农民工工资款人民币10万余元。2017年1月22日王某等28人向庆安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庆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给付28名农民工工资款共计10万余元。

仲裁裁决生效后,2018年12月26日王某等28名农民工分别向庆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因案件属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法院高度重视,及时与被执行人联系,在告知被执行人如不履行义务,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及将产生的后果后,被执行人木业公司迫于压力主动派人到法院履行给付拖欠28名农民工工资款10余万元的义务,28件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于立案当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往往迫于信用惩戒措施的震慑,而主动履行债务。信用惩戒措施的运用,对破解执行难,构建诚信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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