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上午9时,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王某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上诉案,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开庭支持公诉。部分被害人代表、被告人家属、中国联通绥化分公司员工、社会各界群众、市法院新入职干警等共计60余人旁听了庭审。
被告人王某芳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1月5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7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逮捕。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某芳不服,提出上诉。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芳以对外推广兴中天项目为名,通过微信群,利用兴中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直接或间接推荐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费激活验证码及购买排单币的方式获得加入及投资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赚取推荐会员的管理奖,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当庭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探索在审判工作中贯穿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法治精神、法律知识、法律素养入脑入心,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会法治环境。
一是充分发挥庭审的中心作用。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推动庭审实质化,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充分落实集中审理原则,保证法庭实现对案件的不间断审理,并尽可能当庭作出裁判;通过庭审现场直播、庭审观摩、裁判文书上网等多种方式,把审判的过程变成法治教育的过程。
二是充分发挥法官的主体作用。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判断者和维护者,因此,要求法官在承担案件过程中要遵循“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工作原则,努力开展法治宣传,持续推动教育惩戒及释疑解惑。以此次开庭为例,鉴于上诉人王海芳通过互联网方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故在开庭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积极与市法院机关党委进行沟通联络,共同邀请网络运营商之一的中国联通公司绥化分公司职工代表观摩庭审活动,增强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凝聚打击犯罪行为的工作合力,扩大法治宣传的工作成效。
三是充分发挥媒体的“主力军”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宣传法律知识方面的便捷性、高效性特点,积极打造“新兴媒体+法治宣传”的法治教育新模式。在积极运用法院“两微一网”自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推介的同时,主动对接电视台、电台等传统媒体和东北网等主流网络媒体进行宣传推介,通过以案释法,讲述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汇聚法治能量,让人们群众通过个案剖析,感受“看得懂、听得清、易领会、能共鸣”的启示和教育,从而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约束自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