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绥化中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学习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会议精神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坚强司法保障的意见》。会议由党组书记,院长马国主持,部门正职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会议。
会议研究讨论了《全市法院关于学习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意见》《全市法院关于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坚强司法保障的贯彻落实意见》。
党组书记、院长马国提出要求:一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领会总书记讲话及省委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总揽全局,是指导我们工作开展的总指南。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院先后出台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文件,我们今天学习的内容和研究的贯彻意见,为我们下步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了遵循。要把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最高院、省法院的相关规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政治业务学习的重点内容,通过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做到学懂、弄通、做实。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精神上来,牢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找准工作结合点、切入点,为全市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二要转变司法理念,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要加强调查研究,特别是结合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实际,研究制定服务保障涉民营企业工作措施,高度关注农字号民营企业发展中所涉法律问题,合理和准确把握裁判尺度,立足司法职能,为推动我市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都城地”建设向更高层次迈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坚强的司法保障。三要充分发挥职能,妥善审理各类涉民营企业纠纷案件。要继续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妥善审理各类涉产权案件,及时公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要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破产重组程序特殊功能,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要打好“基本解决执行难”总攻战,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深入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清积专项行动,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要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四要开展司法服务,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多元司法需求。要积极组织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特别要结合绥化的特点,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粮食深加工龙头企业、农民合作企业座谈会,有针对性地征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服务措施。要积极走访民营企业,主动提供司法服务,解答法律问题,提建议,促发展。要设立与民营企业家的联系信箱、联系电话,不断完善沟通协调机制。要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将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项要求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不断增强民营企业家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